南府发〔2016〕1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1日
南充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质量总体水平,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和质量强市战略,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充市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南充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或工程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南充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南充市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南充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届,每届评定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
第五条 南充市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按评审标准重新申报评审。曾经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企业经评定再次获得南充市质量奖的,不占用当届奖励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六条 南充市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南充市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南充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南充市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表彰、监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南充市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组工作规范、评审组组成和南充市质量奖复评管理办法;
(三)指导评审办有计划地开展南充市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监督评审办和评审组工作;
(四)审议评审办和评审组推荐的企业情况,研究拟授奖企业并提请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