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建筑业、
服务业等分行业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审标准,以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甜城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市政府审批等。
第十条申报甜城质量奖的企业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级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合格的,推荐报送至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进行审查,形成甜城质量奖参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评审组对参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评审组对现场评审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审材料,择优提出甜城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拟奖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奖项设置
第十九条甜城质量奖每届新获奖企业不超过5户,对获得甜城质量奖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并可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已获得过甜城质量奖的单位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甜城质量奖评审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单位发现甜城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投诉举报,领导小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参与甜城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领导小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甜城质量奖的组织和单位,取消其5年内申报甜城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参与甜城质量奖评选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