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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8月19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甜城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8-23 | 15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府办发[202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甜城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9日


内江市甜城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追求卓越绩效质量管理,发挥质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驱动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84号)有关要求,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江市甜城质量奖(以下简称甜城质量奖)是我市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授予我市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为内江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有广泛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组织和单位。

  第三条甜城质量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申报自愿、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甜城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有效期2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内江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具体负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甜城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解决甜城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制定甜城质量奖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议甜城质量奖评审结果和拟奖企业名单;

  (四)报请市政府审定甜城质量奖拟奖企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甜城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企业申报甜城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技术、质量水平、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在全省、全国同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近3年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作出一定社会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甜城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12)等先进管理模式为主,评审细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八条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建筑业、

  服务业等分行业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审标准,以确保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甜城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市政府审批等。

  第十条申报甜城质量奖的企业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级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合格的,推荐报送至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进行审查,形成甜城质量奖参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评审组对参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评审组对现场评审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审材料,择优提出甜城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拟奖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奖项设置

  第十九条甜城质量奖每届新获奖企业不超过5户,对获得甜城质量奖的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并可给予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已获得过甜城质量奖的单位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甜城质量奖评审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单位发现甜城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投诉举报,领导小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参与甜城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领导小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甜城质量奖的组织和单位,取消其5年内申报甜城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予以公开通报。

  第二十五条参与甜城质量奖评选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鼓励获奖企业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改革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八条对甜城质量奖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由领导小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甜城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单位对甜城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单位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注明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实名提出,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

  第三十二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及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材料的相关接收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质量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江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内府办发〔2010〕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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