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鼓励获奖企业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改革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八条对甜城质量奖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由领导小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甜城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单位对甜城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三十条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单位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注明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实名提出,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
第三十二条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及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申报材料的相关接收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质量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江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内府办发〔2010〕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