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验收通过,且财务验收一次性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退回。
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非不可抗拒因素未达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目标任务;
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项目验收不通过或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10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整改后验收。每个项目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验收组织机构,并提请重新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逾期未验收。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项目处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十五条 结果公开。验收结果经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公开须遵守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成果管理。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广元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十七条 过程监督。市科技局责任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市纪委驻教育局纪检机构按照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