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验收采取在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测或查定,审阅相关资料,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或网评)的方式,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及材料准备。项目负责人在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填报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按要求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项目推荐单位;
2.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的,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一式1份报送验收组织机构;
3.组织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在收到验收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4.材料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后按要求完善验收资料,并在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中完成电子文档提交后将验收全套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验收组织机构审核;
5.科技成果登记。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成果登记号是完成项目验收必备条件,市科技局依据成果登记号完成验收手续;
6.验收签章。验收组织机构将全套纸件验收材料一式5份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验收工作相关责任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加盖《广元市科学技术局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最终完成验收手续;
7.材料归档。验收工作结束后,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二)财务验收按财务验收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一并进行(分别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需按要求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与项目产品相关的销售、服务的发票清单等;
(六)科技报告收录证书;
(七)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八)项目财务验收报告及财务验收所需资料。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