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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09 | 2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市府办发(20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稳产稳岗 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稳产稳岗 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如期完成脱贫攻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疫情期间每天不间断正常营业经营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超市,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物流费用补贴。店面面积为3000平米以上的、1000—3000平米的、200—1000平米的,每月每店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规划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疫情期间不间断正常营业的,按规模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市场面积为15万平米以上的、10—15万平米(含)的、10万平米及以下的,每月每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会展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对符合条件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纳入市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转型生产口罩、消毒液、酒精的企业,对生产方符合标准(包含民用和医用)产品的,按企业新增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降低企业用电负担。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会展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对承租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房租,减半收取3月、4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倡议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会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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