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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09 | 2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抓紧兑现2019年度涉企奖补政策。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2019年度各项涉企奖补政策的申报、兑现工作,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振市场信心。(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一)按市、区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按权限及时办理。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比照“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提请合理调整定额或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在规定申报纳税期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二)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办理期限延长,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补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补办以及缓缴期满后,企业或个人补缴延长办理或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2020年,不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逐年过渡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对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给予增加就业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人社部门认可的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我市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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