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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攀枝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 政策措施>就业奖补等实施细则 (试行)》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时间:2021-07-19 | 25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实施细则。

  1. 创业孵化园免费场地申请。

  (1)申报对象。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2)申报材料。企业(项目)入驻申请书;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业个人(团队)简历;毕业证书。

  (3)办理程序。①向创业孵化园提交申请材料;②创业孵化园审批。

  (4)办理部门。市级创业孵化园。

  咨询电话: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创业促进科,3333295。

  2. 创业孵化园场租补贴申领。

  (1)申报对象。市级创业孵化园。

  (2)办理程序。①向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申报;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③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3)经费渠道。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纳入年度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4)办理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咨询电话: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创业促进科,3333295。

  五、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场租补贴、基本运营综合补贴

  (一)政策措施。

  大中专毕业生自行租用经营场地创业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享受最高 500 元/月租金补贴,租金不足 500 元的按实际金额计;利用自有房产创业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享受最高 300元/月基本运营综合补贴,补贴期最长 36 个月。

  (二)实施细则。

  1. 申报对象。创业前属于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2. 申报条件。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行租用、利用自有房产在攀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申报时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补贴,无经营行为或注销营业执照后不再享受补贴。自行租用场地的创业者吸纳了就业人员并为其在攀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费的,其吸纳就业期间给予500元/月租金补贴,租金不足500元/月的按实际金额计;其它给予300元/月租金补贴,租金不足300元/月的按实际金额计。利用自有房产创业吸纳了就业人员并为其在攀缴纳了全部社会保险费的,其吸纳就业期间给予300元/月基本运营综合补贴;其它给予150元/月基本运营综合补贴。

  3. 申报材料。申请表;毕业证;就业创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近六个月经营记录(银行流水单、购销票据、纳税单据等能反映经营情况的材料);场租租赁合同(对有多处经营场地的以租赁时间最早的作为申报的经营场地)或经营用自有房屋证明材料;创业人员银行帐号;在攀首次创业承诺书。

  4. 办理程序。补贴每年半申报一次:(1)向同级就业创业促进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创业所在地在攀西科技城、钒钛新城的由市就业创业中心受理申报);(2)同级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3)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4)同级财政局核发补贴至同级就业创业中心。(5)同级就业创业中心核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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