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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1-08-03 | 18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攀枝花市市委办公室、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攀委办发〔2021〕5号)的通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执行。

  附件: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

  攀枝花市高层次人才养老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养老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养老服务是指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攀枝花市人才新政七条》(攀委办发〔2017〕26号)中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本人和配偶双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父母(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四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对象在攀枝花居住的,可享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由市民政局确定,主要包括:

  (一)病患陪护及临时照料。

  (二)健康管理服务。

  (三)康复理疗。

  (四)生活服务。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服务对象入住经攀枝花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养老机构,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政府补贴,按照服务对象与自行选择的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接受养老机构服务。

  第四章  服务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标准。

  每户每月2小时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方式为每月1次,由服务对象服务在市民政局确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商提供的内容范围内选择2小时以内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短的项目,服务对象可选择合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多个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期限3年,服务时间从市民政局指定服务商提供服务当月起计算。服务对象迁出攀枝花市或去世的,终止服务。

  第七条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对象需经市民政局委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093--2013)进行评估,按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等级分级分类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月—2000元/人·月,养老机构收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养老机构实际收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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