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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是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按照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排,选择或建立特色街区服务机构,并落实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相关要求,确保特色街区高品质运行。 第九条街区服务机构是特色街区一体化管理的服务主体,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化的管理维护服务,助力特色街区高品质运行。街道办事处专门队伍、社区居委会、企业或者团体组织等可作为街区服务机构。 第十条特色街区内商家或产权人负责其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管理,并配合街区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区域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一体化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街区服务指导机制。街区服务机构应全面做好日常服务工作,针对街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为市民、商家和游客等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和街区服务机构的指导,定期检查、协调会商,及时解决街区一体化管理中的重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建立巡查反馈抄报机制。街区服务机构应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制定一体化服务标准,对街区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闭环管理维护服务,编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于超出管理维护服务范围外的问题,应及时抄报责任主体单位和监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建立许可事项意见征求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商家店铺许可事项如广告招牌设置更换、建(构)筑物新(改、扩)建、环保排污、排水等应征求街区服务机构意见,在保持街区特色前提下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一体化管理内容 第十四条街区内环境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街面无垃圾乱堆、爆箱爆桶、白色垃圾、道路积尘、污水污迹等问题。水面无漂浮物、水流畅通。街区内商家产生的污水应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不得排入雨水篦子。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区域应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公厕应设施完好、清洁无异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应保持清洁、摆放有序、标识规范,满足投放需求,做到及时收运并落实垃圾分类相关要求。街区内应控制声源,防止噪音污染。街区院落应干净整洁,清爽有序。 第十五条街区内市容秩序应做到规范、有序。街区应容貌干净、秩序井然,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倾倒、乱排水等行为。企业商家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规定以及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新(改、扩)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街区原有风貌和空间格局。街区服务机构应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合理设置临时占道摊点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