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项目保障
第四条(前期保障)加强县重点项目服务保障。
(一)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原则,主动为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县重点项目涉及燃气、自来水、电力、电缆迁改和临时用电、用水等服务,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服务室,开设“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业主优先、快速提供行政审批手续办理。
(三)厂房、仓储、物流、公园类县重点项目文物勘探费用,按照项目征地红线50%区域每平米8.8 元收取,其余区域免收费执行。
第五条(用地保障)加强县重点项目用地保障。
(一)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国家直接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公益类)项目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预支安排计划指标;通过处置县内存量土地“增存挂钩”核算取得的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市、县重点项目建设落地。
(二)规自、发改、经科信等部门负责加强与省、市相关部门对接,做好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争取工作;由属地镇(街道)负责,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县重点项目用地报征、征地拆迁、土地供应等工作。
(三)县重点工业类项目,优先保障50 年用地需求。
第六条(资金保障)加强县重点项目资金保障。
(一)政府性投资县重点项目,县级财政优先保障和安排建设资金;社会投资县重点项目,县级财政优先保障和安排拆迁、安置保障等资金。
(二)依托省、市投融资服务体系对县重点项目资金需求进行重点推荐;县国资金融局负责搭建银、政、企服务平台,畅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渠道,邀请专家对重点项目企业融资业务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融资工作。
第七条(容错机制)开展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适用中共大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容错工作联合运行的实施方案》。
第四章 督导考核
第八条(督查机制)建立项目督查考核制度。县项目推进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县重点项目的调研和督查,对进度滞后项目及时进行协调和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报送县委、县政府,并将县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专项目标考核。
第九条(激励机制)建立表扬激励机制。定期对全县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先进集体主要依据各单位承担重点项目任务、投资贡献、服务保障、协调调度等情况,综合比选确定;先进个人主要采取相关单位推荐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