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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与县级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不一致时按照本办法执行,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以后开始执行,有效期3 年。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级各群团组织。
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3 月19 日印发
附件: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邑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