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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来源:金堂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0-14 | 28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当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或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核定概算时,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产生增额情况进行抽查。

(四)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过核定概算中工程费用(含相应的预备费)时,由项目业主审核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发改局办理投资调整手续。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县级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履行监督职能。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以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核定的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建设前期研究、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运营等全生命周期集约化咨询服务,为项目合理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成本、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预防和规避各种风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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