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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政策来源:金堂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0-14 | 2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金堂府办发〔2021〕9号             签发单位: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时间:2021-07-09                              生效时间:2021-07-09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2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

(一)县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县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县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不得以个人签批、口头同意、会议或专题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方式代替县委、县政府集体决策。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政府性工程建设储备项目编制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结合国家、省、市政策投向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做好储备项目策划和编制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择优选取报县发改局,经县发改局核定后进入全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第五条纳入储备库项目,项目业主应加快推动前期工作,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前期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储备项目、新上项目、结转项目。储备项目指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指已审定方案设计、已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且当年可实现开工建设的项目,结转项目指已履行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项目。储备项目和新上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产生。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四季度末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局汇总。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结转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等。

(二)新上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前期工作进展、项目总投资、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等。

(三)储备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前期工作进展、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改局。

(二)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结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匹配情况,统筹编制年度计划(初稿)。

(三)年度计划(初稿)征求项目分管县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意见。

(四)县发改局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形成年度计划(送审稿)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两次。年度计划印发后,因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增加的项目,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取消的项目,按照第八条审定后,县发改局予以增加或取消。

第十条经审定的年度计划(储备项目除外)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若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较大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发改局予以调整。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相关单位要将年度计划作为投资控制、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PPP)实行审批管理,县发改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实行全链条管理。

(一)总投资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二)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三)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1亿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第五章 投资控制

第十四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经济合理原则。

第十五条经县发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业主应提升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编制的设计概算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和工程计价的要求,应科学、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将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项目业主负责。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独立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编制,主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项目设计文件、合理施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施工阶段的动态成本管理,制定内部造价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修改和工期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项目业主应定期对项目成本变化进行分析、动态监控设计和成本管理,避免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索赔和其他风险。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及时落实好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及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政策性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核,对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组织专项论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签约合同价时,由项目业主确认后实施变更方案,使用暂列金支付。

(二)当变更累计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且低于签约合同价的5%(不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核定概算时,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三)当变更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含)或高于签约合同价的5%(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核定概算时,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产生增额情况进行抽查。

(四)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超过核定概算中工程费用(含相应的预备费)时,由项目业主审核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发改局办理投资调整手续。

第六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县级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履行监督职能。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以投资估算为经济控制指标,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核定的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可包含工程建设前期研究、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运营等全生命周期集约化咨询服务,为项目合理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成本、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预防和规避各种风险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首要责任制,明确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阶段质量文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及项目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质量责任,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材料供应单位应确保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履行安全管理首要责任,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强化危大工程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前期调查研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明确风险分摊原则,避免后期造成工期延误或延期。项目建设应根据工程结构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工期定额科学合理地确定施工总工期和进度目标,严禁项目业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当项目业主确需调整施工工期时,除特殊情况外,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20%,压缩工期时项目业主应充分保障项目质量、安全以及由此增加的合理工程费用。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定后,县财政局根据县发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将当年应由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作为年度支出预算,列入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政府间接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能职责。

第三十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决策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的项目,县级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未按照本规定履行项目决策程序,县级相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视违规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承担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任务的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建设、交通、水务、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金堂县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市(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审批、监管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严格按相应规定管理。自施行后,市(含)以上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金堂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解读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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