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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承担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任务的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建设、交通、水务、农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1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金堂县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市(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核准、审批、监管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严格按相应规定管理。自施行后,市(含)以上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金堂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解读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