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类项目、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含PPP)实行审批管理,县发改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实行全链条管理。
(一)总投资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二)总投资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三)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1亿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
第五章 投资控制
第十四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经济合理原则。
第十五条经县发改局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项目业主应提升设计概算的编制质量,编制的设计概算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构成和工程计价的要求,应科学、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应将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项目业主负责。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独立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编制,主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项目设计文件、合理施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施工阶段的动态成本管理,制定内部造价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修改和工期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项目业主应定期对项目成本变化进行分析、动态监控设计和成本管理,避免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索赔和其他风险。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应及时落实好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及财务决算工作。
第十八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政策性调整或非人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审核,对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组织专项论证,并按照合同约定和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当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签约合同价时,由项目业主确认后实施变更方案,使用暂列金支付。
(二)当变更累计金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含)且低于签约合同价的5%(不含),但变更后的工程总金额未超过核定概算时,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后,将变更原因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