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复工(开工)及复工率的佐证材料;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其他证明项目复工(开工)建设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7.企业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流程
项目业主在达到申报条件后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初审后,向市经科信局申报。
(五)政策咨询
彭州市经科信局工业招商与项目管理科;咨询电话:83872353
六、中小企业电费补贴
(一)支持标准
对疫情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其2020年2月5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电费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经市经科信局认定的参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2.经市商务投促局认定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中小企业。
(三)申报资料
1.企业申请书;
2.由国网供电公司供电的企业提交电费补贴对应的电费发票;电力市场化交易供电的企业提交电费补贴对应的电费收据(由售电公司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对于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四)申报时间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五)政策咨询
彭州市经科信局能源管理科;咨询电话:83888852
彭州市商务投促局流通产业科;咨询电话:83873162
七、企业燃气费用减免
(一)支持标准
对疫情期间组织生产防疫应急物资并纳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防疫应急物资保供范围的企业,月用气量在1万方以下的小微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物流业、蔬菜种植业等企业,其2020年2月1日-4月30日期间燃气费用按现行气价政策的90%结算。
(二)申报条件
疫情期间组织生产防疫应急物资并纳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防疫应急物资保供范围的企业;月用气量在1万方以下的小微企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物流业、蔬菜种植业等企业。
(三)申报资料
1.企业减免申请书;
2.企业纳入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防疫应急物资保供范围的证明材料;
3.企业用气审核单;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