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要如实填写《简阳市社会企业扶持申请表》,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发现有违规申领事实,须退还所得扶持资金,并根据后果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本办法法人应承诺至少3年内对法人登记注册、税务解缴和统计关系不作改变。期间如确需变更,须提前告知并停止扶持。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办法的资格,已享受的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二十四条 对经第三方复审不再符合评审认定标准的社会企业,不再具备申请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的扶持对象,同时又满足简阳市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办法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扶持经费统一由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激励资金支持,涉及扶持、奖励、补贴和资助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简阳市社会企业扶持申请表
附件
简阳市社会企业扶持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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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扶持类型、金额 | 企业联系人: 电话: (盖章) |
企业所在镇(街道)初审意见 | (盖章) |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核意见 | (盖章) |
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意见 | (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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