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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4年7月7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7-07 | 14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新都府办函〔2021〕73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21-06-07    生效时间:2021-07-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成都市新都区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成都市新都区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区域经济发展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外来投资增量提质,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本奖励办法旨在鼓励支持新都发展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区提供优质项目信息资源,促进更多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并投产达效,推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成都市以外的投资企业来新都区投资重大产业类项目,经新都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最终促成项目成功签约落地的关键自然人或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成都市重大项目,且协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农业项目、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引进成都市重大项目,且协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下的农业项目、30亿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50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引进“招优引专”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引进首次进入成都市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并设立法人企业,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在我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引荐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外资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2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每超10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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