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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5年7月8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8-06 | 20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文  号:新都府办发〔2020〕13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20-07-08                        生效时间:2020-08-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探索农户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制度,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现资源向资本转化,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成都市新都区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

机制创新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原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进行,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取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基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32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关于成都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机制创新实施方案》(成委办〔2014〕49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府函〔2015〕64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成委发〔2020〕5号)。

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一)确权范围

A类:农民依法取得并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

B类:1998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和2009年“二调”数据库均已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

C类: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并经依法处罚完善相关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D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建新区覆盖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确权条件

申请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区须具备法定的村庄规划。对于已有村庄规划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编;对于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由村庄所在镇(街道)按照相关流程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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