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购买平行车三包责任险的平行进口汽车企业,按1000元/辆的标准给予补贴。
4.对利用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进口中规车的,按照1000元/辆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奖励。
5.对我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2500元/辆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奖励。
6.对我区开展进口汽车零售业务且销售经成都国际铁路口岸清关的进口汽车的企业,按照2000元/辆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奖励。
7.对设立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8.对新入驻我区开展汽车进出口检测检验业务的机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六)支持特色商品贸易发展。
1.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清关的进口粮食企业,按照年进口额的1%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奖励。
2.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清关的进口肉类企业,按照年进口额的1%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奖励。
本政策不与“支持扩大国际贸易规模”相关政策同时享受。
第三条 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七)支持海外仓的建设和运营。支持我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或龙头贸易企业建设海外仓,对经认定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海外仓,按照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已正式投运的海外仓,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运营补助。
(八)支持物流企业仓库提档升级。经认定,物流企业仓库的消防等级提升为丙级及以上,提升仓库面积每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物流企业对现有仓库进行冷藏库、恒温库改造,提升仓库面积每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物流企业智能化信息化升级。对购买物流智能装备(含无人机、无人驾驶货车、机器人等)的企业,经认定,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家企业。支持企业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业务,给予营业补贴20万元/年。
第四条 降低企业贸易和物流经营成本
(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或成都铁路口岸内产生的吊箱、移箱、掏箱、装箱、称重、短转、理货等经政府部门核定的公共收费项目给予10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