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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0-02-10 | 2419 次浏览: | 分享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促进我区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加快构建外向型经济体系,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促外贸、稳增长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外贸促进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7〕100号)精神,结合建设“陆海联运枢纽、国际化青白江”实际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扩大国际贸易规模

(一)支持贸易型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贸易型企业,按照年进出口额每2000万元奖励8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年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生产型外贸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首次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年进出口额每1000万元奖励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扩大规模。对我区年进出口贸易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外贸实绩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对小微外贸实绩企业在成都国际铁路港报关的报关费用,按照150元/单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重点贸易领域产业发展

(四)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1.在我区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交易量经认定后,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含直购和保税备货)业务按照2元/单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单/年。

2.对新引进的跨境电商企业,成功对接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且年交易量首次突破5000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3.对总部设立在我区,发展跨境电商展示体验直营店的跨境电商企业,每新设立一家直营店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奖励。

(五)支持整车贸易发展。

1.对在成都铁路口岸清关的平行进口汽车企业,年度进口整车50辆以内,51—300辆,301—800辆,800辆以上,分别按照2000元/辆、3000元/辆、4000元/辆、5000元/辆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自主取得汽车整车进口CCC认证证书的平行进口汽车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证的补贴。补贴方式为自主取得CCC证书,并通过成都铁路口岸清关达到50辆、150辆、300辆,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进口汽车CCC认证证书且在成都国际铁路港清关的平行进口汽车企业,按照5000元/辆的标准给予企业扶持。

3.对购买平行车三包责任险的平行进口汽车企业,按1000元/辆的标准给予补贴。

4.对利用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进口中规车的,按照1000元/辆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奖励。

5.对我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2500元/辆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奖励。

6.对我区开展进口汽车零售业务且销售经成都国际铁路口岸清关的进口汽车的企业,按照2000元/辆的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奖励。

7.对设立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8.对新入驻我区开展汽车进出口检测检验业务的机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六)支持特色商品贸易发展。

1.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清关的进口粮食企业,按照年进口额的1%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奖励。

2.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清关的进口肉类企业,按照年进口额的1%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奖励。

本政策不与“支持扩大国际贸易规模”相关政策同时享受。

第三条 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七)支持海外仓的建设和运营。支持我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或龙头贸易企业建设海外仓,对经认定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海外仓,按照其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已正式投运的海外仓,按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运营补助。

(八)支持物流企业仓库提档升级。经认定,物流企业仓库的消防等级提升为丙级及以上,提升仓库面积每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2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物流企业对现有仓库进行冷藏库、恒温库改造,提升仓库面积每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物流企业智能化信息化升级。对购买物流智能装备(含无人机、无人驾驶货车、机器人等)的企业,经认定,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家企业。支持企业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业务,给予营业补贴20万元/年。

第四条 降低企业贸易和物流经营成本

(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或成都铁路口岸内产生的吊箱、移箱、掏箱、装箱、称重、短转、理货等经政府部门核定的公共收费项目给予100%补贴。

2.对在成都铁路口岸清关,并使用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进口汽车、进口肉类、进口粮食企业,给予100%保险费用补贴,补贴保险费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存款基准率。

3.对在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内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企业,给予仓储租赁费用80%的补贴;对年度贸易额达到16万元/平方米的贸易企业或年度交易量达到100单/平方米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保税仓储租赁费用全额补贴。

4.对租赁我区标准化厂房从事研发、设计、制造等的保税加工贸易企业,自入驻之日起,前半年给予厂房租金全额减免,半年后按照厂房租金的50%予以补贴,若当年加工贸易额达到5万元/平方米,给予当年厂房租金全额补贴,最多补贴2年。

5.对从空港转关到成都国际铁路港的跨境电商货物,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包含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完成清关的,按照实际发生短驳费用的10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五条 完善贸易物流配套服务

(十一)支持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建设外贸孵化平台,对孵化我区外贸实绩企业20家以上且每家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500万元以上的外贸孵化平台,给予50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2.支持跨境供应链平台开展跨境供应链金融服务,根据平台为区内外贸企业实际提供资金量,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

(十二)支持商协会组织发展。对在我区成立且服务50家以上外贸或物流企业的商协会组织,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参展参会。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积极为其争取省、市相关政策补贴,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博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90%的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对参展人员(进博会为观展人员)的人员费给予2000元/人的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

第六条 附则

(十四)本政策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本政策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十五)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市政府给予支持。

(十六)本政策所涉及为“奖励”资金的,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班子。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区级其他同类型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企业择一申报,不重复享受。

(十七)本政策所提进出口额、交易额以海关一线贸易统计数据为准。

(十八)本政策所提“新引进”为本政策生效后与区政府、区级相关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并按照协议履约的企业。

(十九)本政策由区国贸和物流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细则由区国贸和物流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促进成都国际铁路港平行进口汽车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府办发〔2018〕33号)、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外贸及跨境电商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青府办发〔2018〕34号)、区港管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试行)的通知》(港工委〔2018〕6号)、区港管委《关于印发2018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政策(试行)的通知》(港工委〔2018〕7号)文件作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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