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向型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2-24 | 3132 次浏览: | 分享到:

6. 本政策涉及的进出口贸易额(含一般贸易、物流货物、加工贸易等)以海关贸易统计数据为准。

7. 本政策涉及的平行进口汽车补贴和二手车出口补贴,单个企业已享受平行进口汽车1000辆以内部分以及二手车出口800辆以内部分奖励的,不重复享受第(五)和(十五)条贸易奖励;单个企业平行进口汽车超出1000辆以上部分以及二手车出口超出800辆以上部分可享受第(五)和(十五)条贸易奖励。

8. 已享受本政策第(四)条跨境电商进口奖励和出口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第(五)和(十五)条贸易奖励。

9. 本政策涉及的租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方式执行,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涉及含有年度经济指标的条款,租金兑现按年度兑付。第一次申请兑付时需入驻满6个月。

10. 租用办公用房、综合保税区仓库且享受租金补贴的,原则上只能自用,不允许分租、转租。

11. 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均为税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多项政策,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经济贡献等承诺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本政策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如有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申报本政策的企业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到区级以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环保行政处罚,且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13. 企业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14. 本政策由区国贸和物流局和港管委负责解释,政策兑现工作由促进外向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类明确兑付部门。企业年产值由区统计局认定,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由区国贸和物流局认定,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由区国资金融局认定,外资企业首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由区投促经合局认定,社保缴纳人数由区人社局认定。

15.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即2022年1月24日)施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白江区促进国际贸易和现代物流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青府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