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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国际铁路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外向型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12-24 | 31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四)支持商协会组织发展。对在我区成立的商协会组织,每年服务有实际业务的物流企业、供应链企业、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年的运营费用补贴。

四、支持扩大国际贸易规模

(十五)支持国际贸易发展。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本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的,按照年进出口额4‰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400万元/年的奖励。

五、附则

1. 本政策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除第(七)条涉及的配套服务类机构),在青白江区社保缴纳人数不低于3人,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青白江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2. 本政策第(七)条涉及的“金融科技”企业参照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当年发布的《关于开展成都市金融科技认定工作的通知》中金融科技企业认定标准;“银行”指在国际贸易产业园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3. 本政策第(八)条涉及的“符合成都国际铁路港主导产业的企业”指主营业务为国际供应链、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企业。第(九)条涉及的“孵化培育企业”须为政策有效期内注册在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内,且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青白江区。“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效登记编号的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指持有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4. 本政策第(十一)条委托招商引进的企业应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在我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企业(或个人)”指社会企业、商协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和个人。“未落户成都的500强企业”以成都市行业牵头部门认定的为准。“国际贸易及国际供应链龙头企业”指上榜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当年发布的中国对外贸易500强榜单、《中国海关》杂志当年发布的中国进出口200强榜单和美国Gartner Group公司当年发布的全球供应链TOP25榜单的企业,或在全国各设区的市及以上城市当年发布的外贸及进出口排名榜单中排名前10的企业。

5. 本政策涉及的“500强企业”包含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新经济500强企业。“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包含上述企业的三级以内控股子公司和上一级控股母公司。500强企业名单以成都市行业牵头部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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