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配套服务 第十条 对影视音乐企业租赁东郊艺术区企业的设备设施以及购买其它专业服务的,经认定,按租赁费或服务费的10%给予购买方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委宣传部(区文产办)、区文体旅局、东郊艺术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扶持对象为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东郊艺术区并以影视音乐产业作为主要经营方向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日与《成华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保持一致。 (四)在执行中,省、市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在区内享受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五)特重项目实施一企一策参照《成华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执行。 (六)成华区内除东郊艺术区以外的其它产业功能区重大影视音乐产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附件:政策扶持奖励审批流程 附件 政策扶持奖励审批流程 企业向所在街道申请 所在街道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