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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华区加快培育市场主体促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扶持政策等3个文件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2-24 | 58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的影视作品,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主要奖项或在国际A类电影节获奖的,经认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主要奖项提名的,经认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音乐企业为主要出品方,原创音乐作品获得国际权威音乐奖项(包括但不限于世界音乐奖、水星音乐奖、格莱美音乐奖、Billboard音乐大奖等),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内权威音乐奖项(包括中国金曲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歌曲排行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影视音乐企业制作的原创音乐、视频作品在任一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影视音乐企业原创的话剧、音乐剧、歌舞剧等剧目在国内外商业演出,年度演出不低于40场且在东郊艺术区结算票房的,从首演之日起2年内,按境内演出1万元/场、境外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剧场运营方年度演出不低于200场,且在东郊艺术区结算票房的,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票房补贴。
    第七条  对影视音乐企业创作有关成华的影视音乐作品,经备案,体现成华特色、宣传成华形象、提升成华知名度,并在任一线上主流平台单个作品一个发行年内,点击量达到2000万次、5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补贴。
    三、支持平台建设
    第八条  鼓励企业、院校、文创产业园区在东郊艺术区内设立或合作设立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对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作品(原画、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使用,经认定,按照合同交易金额的10%给予影视产业创作基地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影视作品发行
    第九条  对已在四川省立项备案且由东郊艺术区影视企业出品(第一出品方)的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电影、连续剧和综艺节目,并在任一主流网络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优酷土豆、爱奇艺、今日头条、腾讯视频、抖音、快手、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及重要新媒体平台首轮上映播出的,按照与平台分账金额的3%给予出品影视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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