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基本情况;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拟奖励的创新团队基本情况。
(六)创新创业服务补贴。
1.申报条件。对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存量土地等新建(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法人主体,经认定具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载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引进企业(在我区注册)数量达到100家以上。
2.支持标准。根据其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设备采购等投入经费的审计报告,给予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方不高于投入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金牛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新建(改建)项目建设及运营报告(含具备孵化能力的认定、金牛区企业入驻情况);
(4)场地改造、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相关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5)运营分析报告(包括自身建设发展情况、为金牛区企业服务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6)入孵企业清单、就业人数和服务场地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七)技术交易参与主体补贴。
1.申报条件。参与轨道交通“重点领域”技术交易活动且项目落地金牛区的吸纳方(企业)。
2.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以上补贴的30%可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团队。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金牛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
(3)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拟奖励的人员或团队基本情况。
(八)技术交易中介机构补贴。
1.申报条件。对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机构。
2.支持标准。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以上补贴的30%可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团队。
3.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金牛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
(3)技术吸纳方相关情况登记表;
(4)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