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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4-04-22 | 2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规范实施】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纳入新区三级调度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投资概算管理,避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投资超概算。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对竣工项目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确保安全】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坚决防范各类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财政金融局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及时组织资金拨付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六条【开设专户】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设专项债券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资金监管】  财政金融局负责通过实地核验项目进度和财务资料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实施审计监督,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资金调整】  专项债券资金实际使用项目与发行公告债券项目要严格对应一致,严禁随意变更专项债券项目,严禁截留、挪用债券资金。在项目存续期内,因项目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取得上级部门批复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资金偿还】  财政金融局要统筹做好专项债券资金偿还工作,确保到期债券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切实维护新区信誉,防止出现债务违约事件。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金融局可扣减相应预算资金用于偿债。

 

第六章  项目监督及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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