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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 发布时间:2024-04-22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有效加强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债投资带动及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政策效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形成《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30日18:00前反馈至邮箱1062105371@qq.com。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

2024年4月22日


成都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有效加强东部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以下简称“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专项债投资带动及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政策效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管理内容】  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是指专项债项目策划储备、申报发行、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项目策划储备

 

第四条【定期培训】  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策划培训,解读政策内容、评审重点、项目策划注意事项等,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掌握项目包装策划要义。

第五条【精准谋划】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新区民生短板、城市功能需求、项目资源匹配、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策划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新区急需实施项目,实时向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提供专项债券储备项目情况。

第六条【项目储备】  战略研究局建立专项债券策划储备项目库,对符合专项债投向、相对成熟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战略研究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储备项目质量进行评审,提出修改建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项目信息。储备库项目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情况、投融资规模、专项债券需求金额、建设周期、开工年度、收入来源、预计收益、绩效目标等。

第七条【加快前期】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战略研究局、公园城市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靠前服务,积极履行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发行

 

第八条【项目初审】  根据正式通知要求,战略研究局会同财政金融局逐一对标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及其禁止类项目清单、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行业、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第九条【系统填报】  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指导项目单位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分别录入发改部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认真填报项目信息、上传要件资料;指导项目单位根据上级审核情况,修改申报资料,确保项目逐级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方案编制】  项目库中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建设资金需求迫切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适时编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建设运营方案、还本付息保障机制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实施方案的真实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客观公正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并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书。

第十一条【项目发行】  专项债券项目通过“一案两书”(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评估报告书)专家评审后,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可结合项目成熟度、重要程度、急迫性等提出专项债券发行申请报财政金融局备案,发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管委会决策同意实施该项目文件、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计划等。财政金融局汇总发行申请后按程序上报,同步加强对上争取。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加快前期】  对新开工项目,战略研究局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时承诺的审批手续预计办结时间、开工时间等,加快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和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规范实施】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纳入新区三级调度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强投资概算管理,避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投资超概算。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进展情况,对竣工项目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确保安全】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坚决防范各类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财政金融局按照上级规定时限及时组织资金拨付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准备,避免债券资金闲置,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六条【开设专户】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设专项债券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单位应当对专项债券资金收入和支出、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资金监管】  财政金融局负责通过实地核验项目进度和财务资料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实施审计监督,确保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八条【资金调整】  专项债券资金实际使用项目与发行公告债券项目要严格对应一致,严禁随意变更专项债券项目,严禁截留、挪用债券资金。在项目存续期内,因项目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取得上级部门批复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资金偿还】  财政金融局要统筹做好专项债券资金偿还工作,确保到期债券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切实维护新区信誉,防止出现债务违约事件。项目单位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确保项目收入如期实现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未及时足额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金融局可扣减相应预算资金用于偿债。

 

第六章  项目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要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发现或者有关部门指出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条【财政发改部门监督】  财政金融局会同战略研究局加强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及项目收入、资产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责任的,应责令其整改并追究责任;对截留、挪用专项债券资金、擅自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战略研究局】  战略研究局依据专项债支持投向领域,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前期要件办理,统筹项目要素保障资源,提高项目熟化程度;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加强已发行债券项目监测调度,推动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财政金融局】  财政金融局负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编制“一案两书”、填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加强已发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健全债券资金使用进度通报机制,统筹做好专项债券资金还本付息工作;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公园城市建设局】  公园城市建设局依法依规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等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做好环评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各局(部)和镇(街道),负责对各自行业或辖区申报项目的实施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策划申报工作;对已发债项目加强建设管理、资金监管、项目运营监督。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全过程组织管理职责。负责提出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请,编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工作;规范使用债券资金,及时形成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评估项目成本、预期收益和对应资产价值等,发现风险或异常情况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编制专项债券收支、偿还计划并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将债券项目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将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做好数据填报、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接受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战略研究局、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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