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政策扶持对象同时又满足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按最优政策申报,但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的同一事项或本政策中的同类扶持奖励政策不能重复申请,按照最优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协议的,继续按原协议执行;已享受原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扶持期满。本政策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锦江区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试用期1年。原《锦江区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锦府办〔2019〕39号)同步废止。由政策兑现部门负责解释。锦江区财政局牵头制定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认定办法,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