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机场集团、市公交集团等国有企业〕
4.支持示范项目运营。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综合考虑车辆行驶里程等情况,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5.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在全市范围内放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市区通行限制。省市协同对行驶我市成温邛高速、双流机场高速、成彭高速、成灌高速和城北高速安装使用ETC装备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经备案后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6.鼓励示范应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带头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租赁商业机制。对购买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公交车除外)并租赁给运营单位的,按照车型最高给予10万元/辆的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方(运营单位)产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费用(扣除省市补贴后)的30%给予租赁方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环境集团等国有企业〕
(三)加强加氢站建设配套建设
7.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1)支持制氢加氢站建设。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一体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建、改建、扩建液态加氢站,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2)支持加氢站运营。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