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创新发展类奖项奖励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二等级奖项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第一等级奖项的给予1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工法完成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区内企业在成都市内主导实施的装配式建筑评定为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3A、2A、A级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区内施工企业各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成都市内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三星、二星标识的,分别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区内施工企业各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推广BIM技术(建筑信息建模),发展智能化建筑并列入省级及以上示范项目,给予开发企业、区内设计企业、区内施工企业各15万元奖励。
(十)工程质量类奖项奖励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银(铜)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给予70万元奖励;获得“天府杯”、省结构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芙蓉杯”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均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团队。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奖励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分别给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团队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二)其他荣誉表彰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在综合考虑库内建筑企业的产值、税收、资质、奖项和信用等条件后,报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其他说明
(一)注意事项
本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企业享受本政策奖励的同时,仍可申报中央、省、市相关奖励政策。
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在当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建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处于尚未执行完毕状态。
库内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满足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纳入国家统计网报建筑业企业库的企业。建筑业产值是指企业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真实工程施工产值。
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获得奖项的工程项目地址不要求位于温江区内。
(二)施行期及有效期
本文件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文件施行后,有效期向前追溯至2024年1月14日,与《中共成都市温江区委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1号)《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