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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4-03-26 | 1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林品审秘〔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亲本特性,品种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开展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三)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每个区域试验点至少一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对照品种与申报品种)。观赏植物提供的花、果、叶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于9张。

  (四)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品种及无性系需详细描述该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无需提供本项材料,但需提供植物新品种权号。

  (五)优良种源应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六)经济林品种需附2023年1月1日后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品质鉴定材料;用材林品种需附2023年1月1日后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材性鉴定材料。

  (七)通过科技鉴定或者有关奖励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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