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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级草品种审定和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机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时间:2024-03-27 | 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草品审秘〔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国家级草品种审定申报工作和2025年国家级草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草种目录(2021)》内的,经科学选育程序获得的遗传性状相对稳定一致,与已审定的品种存在显著差异,完成品种比较试验,申请草品种审定还需完成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证明其某一个或多个性状(产量、观赏性、品质或抗逆性)明显优于对照品种,可作为生产资料在生态修复及草业生产中应用的各类草品种,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驯化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申报地方品种和野生驯化品种者,需经种源地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报国外引进品种者,须提供外国登记证书(或公布的品种名录)和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申请草品种审定的证明文件。转基因品种须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并附许可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

  (一)草品种审定申报材料

  申报审定的草品种需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草品种审定申请书(试行)》(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国家草品种审定申报材料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1.品种报告

  申报“育成品种”的需提交选育报告。

  申报“地方品种”的需要提交整理研究报告(由种源地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申报“野生驯化品种”的需提交栽培驯化报告(由种源地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申报“引进品种”的需提交引种报告,申报品种在国外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或官方对外公布的品种名录(由品种权人提供)、品种权人授权申请者在我国申请审定的授权书(由品种权人出具)、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由植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2.品种比较试验、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报告

  申报品种用途为生态修复用草、观赏草、能源草的区域试验报告可以是自行开展的区域试验;用途为牧草和草坪草的区域试验报告应以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结果为基础撰写;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和生产试验报告以自行开展的试验结果为基础撰写。

  品比、区试、生产试验对照品种选择属种和用途相同的已审定品种,或当地应用最广泛的品种,或在育种目标性状上表现最突出的品种。申报品种类别为育成品种的,品比试验对照应至少包括亲本材料;申报品种类别为野生驯化品种的,品比试验对照应至少包括原始群体。没有相同属种的品种作为对照的,可选用相近属种或相似用途的普通品种作为参考对照。试验年限要求一年生品种不少于2个生长周期,多年生品种不少于3个生长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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