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向工商注册登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地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现场考查)的真实性、完善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统一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近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
(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五)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且其财务报表附注中要有主营农产品销售(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销售(交易)额或总收入比重、资产负债率的数据;
(六)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的认定审核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要加盖企业鲜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经实地核查后确认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 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名单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运行监测,优进劣汰,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季报监测信息上报制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前一周内填报有关统计表,由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定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运行监测评定通知。
(二)被监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第八条要求,将监测材料逐级报送审核评定。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提出监测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定。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定,审定结果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公布运行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