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两个带动”的意见》(川府发〔2012〕33号)精神并参照《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其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税务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确认,报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每年申报认定和两年一监测的认定监测制度,具体申报及监测时限以当年市农业农村局文件通知为准。
第四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扶持政策。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按照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及时逐级报送有关经营情况。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和监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电商)、农业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的企业。
主营业务占比。
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年销售(交易)额或涉农主营业务年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 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从生产基地、专合组织、家庭农场、农户和龙头企业中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带动农户数达到1000户以上。
2. 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3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