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64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已经2024年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强
2024年3月7日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压实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自然资源督察,适用本办法。
自然资源督察的内容包括:
( 一) 耕地保护情况;
( 二)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 三)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 四) 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 五) 有关土地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七) 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客观公正、问题导向、有错必纠、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机制,组织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自然资源督察工作,并将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预算。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审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拟定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经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年度自然资源督察工作计划外,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对重点工作和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对派驻地进行日常督察。
自然资源督察员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经审核后列入候选人名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聘任。
自然资源督察员应当熟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与督察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员管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应当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发送督察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