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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公示

政策来源: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发布机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科技与质量司 | 发布时间:2021-12-14 | 181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科工技〔2017〕1072号)规定,现将拟核定实施的2021年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项目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公示期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9日。


  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的书面材料反馈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并注明联系方式。

  附件1:2021年拟实施的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项目

  附件2: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联系人:陈泽艺, 传真:010-88581509)


科技与质量司

2021年12月13日



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军工技术转化应用,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技〔2012〕34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16〕2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针对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工高新技术,组织开展推广应用研发活动,实现军工高新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为经济社会创造较大利益,经审查通过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项目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奖励性后补助工作遵循注重引导、突出实效、科学公正、社会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征集、申请受理、审查核定、公示和异议处理、批复,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所属单位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单位相关工作。

  其他单位原则上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高校、国防科工局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申报。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申请书。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编制。

  第二章 项目要求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 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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