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推广技术为军工高新技术,且为项目核心技术。
(三)所推广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
(四)形成直接推向民用市场的新产品、新系统,投产二年以上并具备一定产业规模,为经济社会创造较大利益。
(五)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
(六)推广应用研发活动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七)研发过程和财务资料完备。
(八)符合项目征集要求。
第六条 项目类别按一类、二类、三类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类。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符合国家战略需求,打破国外技术禁运和封锁,实现国产化自主替代,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二)二类。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
(三)三类。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
销售收入和利润率按前二年平均销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
第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额度(以下简称奖励额度)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一)评定为一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6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评定为二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4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评定为三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200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不同类别项目前二年平均利润率以10%为基数,每增加5%,实际奖励额度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该类别项目奖励额度上限。对于打破国外技术禁运和封锁,实现国产化自主替代的项目,奖励额度为8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申请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定期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组织编制申请书,并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第十条 申请书应随附以下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可靠。
(一)所推广军工高新技术来源于军工任务的证明,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涉及技术许可转让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转让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