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技术水平评价报告,以及用户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使用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近二年度的销售收入、利润率等指标。
(四)推广应用研发活动等相关研发过程记录和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查核定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形式审查:
(一)项目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三)证明材料不齐全、存在明显问题。
(四)申报项目不符合征集公告要求。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现场审查复核。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保密资质。与项目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应回避。中介机构按要求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现场审查复核报告,提出项目类别评定建议,同一年度相同技术类型项目应提出排序建议。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复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与国家或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方向的符合性,所推广技术为军工高新技术且为项目核心技术的真实性,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形成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以及需现场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现场审查复核报告进行核定,确定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项目类别和奖励额度。同一年度相同技术类型项目择优补助。
第五章 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向社会公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项目类别和奖励额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实名提出异议的,国防科工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无问题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办理批复,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七条 财政部批复年度预算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真实的项目单位,国防科工局在5年内暂停受理其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申报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用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等有关机构或组织,以及提供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国防科工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并作为以后遴选相关工作机构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