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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4-16 | 3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是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自有土地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尚未供应的难以独立开发的毗邻、零星地块提出整合申请,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现行土地整合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被整合土地的协议出让手续。
     (二)“地随房走”方式整体改造
       1.适用情形
以住宅为主的老旧小区,具有分散式产权特征的商品批发市场。
       2.实施程序
      由区政府(管委会)确定项目实施范围、产业要求等条件,经市住建局备案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与实施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平等协商,并完成全部不动产权交易和不动产权转移手续后,凭新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依法实施项目整体改造。
       3.支持措施
      一是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地随房走”整体改造项目实施范围,按照所在区域新规划条件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二是项目改造范围内的住宅不动产权利人,在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重新购房的,可享受我市优先选房相关政策。
      三是五城区土地出让价款市级财政按6.6%计提后,剩余价款全部返还区政府(管委会),专项安排用于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有机更新改造,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三)房屋征收与协议搬迁方式实施改造
       1.适用情形
      未实施自主改造、“地随房走”整体改造,住房条件困难、经营环境恶劣、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迫切要求搬迁、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区域。
       2.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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