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有效期至:2026年4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优”区域城市有机更新用地支持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4-16 | 3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依法依规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依法公开开展群众意愿调查、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规划调整、土地供应、用地监督等工作,纳入城市有机更新改造项目的土地必须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三、改造方式
    (一)自有存量土地自主改造
       1.适用情形
非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和2005年1月1日前在工业园区外取得的工业用地。
       2.实施程序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区政府(管委会)提出自主改造申请和改造方案,经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并将项目搬迁补偿方案报市住建局审查备案后,持新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并按“双评估”补差方式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3.支持措施
       一是原土地使用权人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对自有存量土地实施自主改造,也可通过联营、入股、并购等合法方式进行联合开发建设。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改造区域具体情况,实行片区谋划,统筹确定改造范围。
       二是对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自主改造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按“双评估”价差的9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用于发展服务业(含总部经济)的商服用地按7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对自持物业比例超过60%(含60%)的按6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全部物业的按6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全部物业的省、市重点项目可按不低于5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三是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双评估”补差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市级财政按6.6%计提后,剩余价款全部返还区政府(管委会),专项安排用于实施本辖区内城市有机更新改造,五城区范围外的区域由当地财政按规定计提相关费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