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 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 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六、建成后的绩效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
1. 数量指标:建成1个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发展50个及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网点。
2. 质量指标: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储库容不少于3000吨;满足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要求。
3. 经营效益指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
4. 社会效益指标:纳入市级及以上系统农资保供重点企业;
带动周边居民不低于50户、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不低于6000亩或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1.5万亩次。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 数量指标:改造提升或新建基层社4个及以上。
2. 质量指标:项目内基层社建成并运营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3. 经营效益指标:提升后基层社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新组建的基层社当年应当实现营收)。
4. 社会效益指标: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不低于80%、社员(城镇居民)数不低于100人或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七、建设期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以两年为建设期,原则上2024年底达到全县整体50%的建设进度、2025年底全面完成。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项目以资金年度当年为期,原则上应于资金年度当年底全面完成。
(三)自2023年开工实施且未获得其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但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对2023年开工实施的在建项目,应于2024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实施主体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 《项目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