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有关要求及《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成农办〔2024〕8号)精神,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贡献供销力量,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支持开展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基层社高质量发展2个方面内容建设,推动完善供销服务体系。
二、主体资格要求
(一)项目实施主体为金堂县供销系统全资或绝对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供销合作社持股超过50%,同时须纳入全国财务直报系统管理(为合并报表单位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在申报日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自申报之日起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三、资金使用方式及财政资金补贴标准
(一)财政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租赁经营场地、购置办公家具。不得将征地拆迁费、土地使用费、房屋租金(项目建设期内除外)、经营性流动资金(或项目运营管理费用)、目录内农机具(成农机〔2022〕5号)购置费用等列入项目总投资。
(二)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期限分年安排预算(2024年度和2025年度)。基层社高质量发展项目采用立项通过后全额预下达。
(三)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方式拨付财政资金。
(四)具体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1. 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含新建、改造、提升)。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 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不包含土地托管面积服务补贴)。
四、建设内容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聚焦增强供销系统农资企业农资仓储配送能力、开展多种形式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等农资供应功能,按照“四有三全五统一”标准〔有农资保供企业、有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有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有镇村经营服务网点;配送设备、信息管理、内控制度健全;统一标识、采购、配送、服务、标准〕,打造农资保供体系,力争成为本县农资供应主渠道。鼓励开展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含新建、改造、提升)。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支持在县域内开展4个及以上的基层社建设,其中须包含2个及以上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拓展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等方式,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建成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对建在中心镇的基层社示范社提升给予优先支持。
五、建设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包含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50个及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网点,各申报主体可申报单一配送(服务)中心,也可申报体系建设。
1. 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应具有枢纽作用,具备对镇村级网点的连锁配送功能。新建、改造、提升的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储库容不少于3000吨;合理设置储存、配装、收货、发货、办公等农资仓储配送所需的功能区域;有完善的商品购进、库存、销售及门店经营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配备符合企业经营服务所需的农资运输车辆。
2. 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在农村(涉农)片区建设具备满足区域性农业生产服务需要的为农服务中心,推动整合区域内农资、农机、农技、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和服务主体,打造一体化经营服务体系,提供全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服务打造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1) 建设标准。根据区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单独或合并设置农资销售区、农机具放置区、农技培训区、综合服务区等基本功能区,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具备满足区域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旋耕机、无人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必要的配套设施,统一规范悬挂和使用市供销社发布的为农服务中心标牌模板。悬挂社会化服务内容并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建立完善并上墙土地托管服务、农业机械、农资服务、粮食烘干收储及合同档案等管理制度,明确各服务环节工作流程及基本要求。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3个及以上。
(2) 服务标准。根据区域性农业生产需要,整合相关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便利化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智能配肥、代耕代种、农机作业、土地托管、农资供应、统防统治、农技培训、仓储烘干(或冷藏加工)、燃油供应等,各区域根据实际至少提供4项服务,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社会化服务面积5000亩次及以上。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 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后,须自主开展符合示范社标准的多项经营业务,在基层社原有经营服务基础上,服务功能更加完备、实现可持续发展盈利。
2. 对新建基层社或改造提升薄弱基层社的,要按照示范社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提升;要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规范登记注册。
3. 新组建基层社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对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进行股份量化。与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合作建设的,要按照股份合作制或合作制原则进行治理,各合作方应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六、建成后的绩效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
1. 数量指标:建成1个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3个及以上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发展50个及以上农资经营服务网点。
2. 质量指标:县域农资仓储配送中心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化肥存储库容不少于3000吨;满足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建设要求。
3. 经营效益指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
4. 社会效益指标:纳入市级及以上系统农资保供重点企业;
带动周边居民不低于50户、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不低于6000亩或社会化服务面积不低于1.5万亩次。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建设
1. 数量指标:改造提升或新建基层社4个及以上。
2. 质量指标:项目内基层社建成并运营后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3. 经营效益指标:提升后基层社财务报表年营业收入增幅不低于5%(新组建的基层社当年应当实现营收)。
4. 社会效益指标: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不低于80%、社员(城镇居民)数不低于100人或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5.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不低于80%。
七、建设期要求
(一)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以两年为建设期,原则上2024年底达到全县整体50%的建设进度、2025年底全面完成。
(二)基层社高质量发展项目以资金年度当年为期,原则上应于资金年度当年底全面完成。
(三)自2023年开工实施且未获得其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但目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可纳入本项目支持范围;对2023年开工实施的在建项目,应于2024年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八、实施主体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1. 《项目申报书》
2. 《项目实施方案》
(1) 基本情况
①本区域相关产业摸底情况。包含本区域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分项目类型阐述,下同)。
②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供销合作社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③实施本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本区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
(2) 重点工作任务。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结合供销社实际、基础条件等,提出达到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的总体任务或工作计划(申报体系建设);细化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形成具体项目建设任务和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包含实施主体称、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条件等,须逐一列明),并在附表填写《建设项目清单》。
(3) 绩效目标。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效要求等,设置本区域发展目标,包括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
(4) 资金概算及使用方式。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形成投资概算,并明确财政资金投资内容;跨年度建设项目应当分年度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细化资金概算。对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须列出单个项目细化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金额及建设内容。
(5) 进度安排。按照建设期限要求,明确对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须包含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6) 保障机制
①组织保障。须成立由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②资金监管。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
③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3. 附录
(1) 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 筹资能力证明。如提供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按照建设进度计划提供分年度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也可提供建设期所需全部资金来源。
(3) 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涉及用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该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
九、报送材料要求
各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2月27日前报送项目资料到县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部,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可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申报主体资格。提供的佐证资料要完整、清晰,因材料不齐、资料残缺或模糊影响项目申报、评审的,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联系人:县供销社合作经济指导部李飞,联系电话:84982821。附件:项目申报书(通用模板)
金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2月21日
附件封面
项目申报书(通用模板)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XXX供销合作社
法人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金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
1. 项目实施方案
2. 附录
(1) 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社持股比例证明,纳入财务报表的情况说明。
(2) 实施主体筹资能力证明。如实施主体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 建设地址证明。提供项目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用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
(通用模板)
一、基本情况
(一)本区域相关产业摸底情况。包含本区域相关产业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及区域发展存在的问题或短板(分项目类型阐述,下同)。
(二)供销合作社基本情况。包括申报单位情况和有业务往来的经营服务网点情况,有关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供销合作社职工情况,已拥有的建筑设施、配套仪器设备以及土地房屋情况等。
(三)实施本项目所具备的条件。如获得县、镇、村的支持情况,县域经营服务设施、覆盖率、基本功能等现有资源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短板问题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结合本区域供销社实际、基础条件等,提出达到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绩效要求的任务或工作计划;细化明确项目建设重点,形成具体项目建设任务和单个项目实施方案(包含实施主体称、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实施条件等,须逐一列明),并在附表2填写《建设项目清单》。
三、绩效目标
根据申报相应项目类型,结合摸底情况、重点任务情况和绩
效要求等,设置县域总体发展目标(申报体系建设),包括体系构建情况、建设后达到的设施服务规模和建成后要达到的业务能力、经营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应尽可能量化表述(附表1)。
四、资金概算及使用方式
(一)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形成投资概算,并明确财政资金投资内容;跨年度建设项目应当分年度明确资金使用计划、细化资金概算。
(二)单个项目投资概算。对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建设项目,须列出单个项目细化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金额及建设内容。
五、进度安排
按照建设期限要求,明确对具体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须包含项目管理各流程安排。
六、保障机制
(6)保障机制
���组织保障。须成立由项目领导或协调工作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②资金监管。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等制度。
③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明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权属、管护责任、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模式、运行人员配置等;采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还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权益保障措施。
3. 附录
(1) 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等。
(2) 筹资能力证明。如提供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按照建设进度计划提供分年度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也可提供建设期所需全部资金来源。
(3) 建设地址证明。提供建设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涉及用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该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
附件:1.绩效目标表
2.建设项目清单
附件1
项目类型及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总投资(万元) | 其中:财政资金(万元) | |||||||||
县域总体目标描述: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性质 | 县域总体 目标 | 具体项目 目标 | 度量单位 | 参考指标权重 (%) |
备注 | 全市目标参考值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县 | = | 个 | 15 | 根据建设任务、建设标准细化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县 | = | 个 | 10 | 根据建设任务、建设标准细化 |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数字供富体系县 | = | 个 | 5 | 根据建设任务、建设标准细化 | ||||
产出指标 | 时效指标 | 备案及时率 | ≥ | % | 5 | 100 | ||||
产出指标 | 质量指标 | 备案合格率 | = | % | 5 | 10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区域性为农服务中心从业人员(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县) |
≥ |
人 |
2 |
3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推动区域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面积(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县) |
≥ |
万亩 |
3 |
0.6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数字乡村治理平台注册居民(含常住居民)占居民总数比例(数字供富体系县) | ≥ | % | 5 | 50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实施主体营业收入增长率(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县) | ≥ | % | 3 | 5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农民社员(城镇居民)占成员总数比例(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县) | ≥ | % | 5 | 80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带动周边居民数量(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县) | ≥ | 户 | 3 | 50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提升基层社营业收入增长率(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县) | ≥ | % | 3 | 5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新组建基层社当年实现营收(基层社高质量发展县) | 定性 | 2 | 不涉及的该项分值纳入提升建设 | 是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建成当年开展积分兑换服务场次(数字供富体系县) | ≥ | 场次 | 2 | 1 |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纳入市级及以上系统农资保供重点企业 (县域农资保供体系县) | 定性 | 2 | 是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 | 实施区域群众满意度调查 | ≥ | % | 10 | 85 |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指标 | 不超过成本 | ≤ | 万元 | 10 | 1850 |
注:三级指标应当结合具体项目建设任务进行细化。
附件2
项目类型 | 申报主体 | 项目称 | 建设地址 | 建设类型 | 实施主体称 | 供销社持股比例 | 实施主体纳入财务 报表情况 |
总投资 | 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 资金投入方式 | 资金拨付方式 | 主要建设内容 | 财政资金使用内容 | 建设周期 | 预计实现或达到的功能 |
备注 |
选填新建、改造、扩建 |
单独报表、合并报表 |
先建后补、资本金投入等 |
按进度拨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 |||||||||||||
(1) 实施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中国信用等官方网站信用查询情况,供销社持股比例证明,纳入财务报表的情况说明。
(2) 实施主体筹资能力证明。如实施主体建设所需全部资金来源和及时足额到位证明或承诺,实施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 建设地址证明。提供项目用地或用房等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资料。根据所涉及的建设内容提供:如涉及合作项目的,提供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须明确各合作方权利义务、资产权属及管护责任、运营管理模式、供销合作社权益保障措施等)。涉及用地的,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报请主管部门审批的预审意见等材料;用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0年期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涉及购置设施设备的,提供设施设备市场调研情况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