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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来源:崇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机构:崇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发布时间:2024-01-19 | 6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基层供销社、社属企业:
  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成农办〔2024〕8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崇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项目申报指南》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2024崇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崇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2024崇州市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4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部分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成农办〔2024〕8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四川省供销社及成都市供销社关于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工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崇州市供销社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基层社建设项目。支持社有企业与有闲置集体资产、有强烈发展意愿的、有发展资金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围绕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各方面开展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经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家具。新建基层社建成后应达到基层社示范社标准

(二)基层社示范社提升建设项目。支持已获评基层社示范社的基层供销社通过购置或更新改造经营服务设施设备,扩大经营服务规模,拓展综合性为农服务功能等方式,促进基层社示范社进一步建实建强、联动发展。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1.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在申报日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 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资金。

3. 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4. 崇州市各级供销社全资或控股社有企业、基层社(含村级基层社),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50%以上(提供有效的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证明,如章程、联合社出具的证明等)。

三、财政资金扶持方式及标准

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的标准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财政专项资金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项目,形成资产由申报单位代持和管护。

四、实施期限

2024年9月31日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

五、项目验收标准

(一)村级基层社建设项目

1.新组建的村级基层社须按照省供销社、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川供发〔2021〕24号)要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登记注册;各合作共建方须按约定形式出资持股,供销社持股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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