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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1-17 | 5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加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四条 各街镇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  禁钓期、 禁钓区禁止垂钓。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钓区(龙泉湖自然保护区,龙泉驿水一厂宝狮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龙泉驿区东风渠、东干渠麻石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禁钓区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范围。

第六条  禁钓区、 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根渔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八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单尾(只)钓获物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较重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救护措施。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天然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视为非法捕捞。

第九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不得再放入天然水域。常见的外来入侵物种有:巴西龟、豹纹脂身鲇(俗称清道夫)、红腹锯鲑脂鲤(俗称食人鲳、食人童)、尼罗罗非鱼(俗称罗非鱼)、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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