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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01-17 | 57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水生野生生物资源保护,规范休闲垂钓行为,根据《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成农办〔2022〕121号印发),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若您有修改意见或相关建议,请将书面意见或建议于2024年2月17日17:00前,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养殖业管理科。(可将书面意见或建议扫描成电子版发送至35974484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罗先才;联系电话:028-84865603;联系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永安路269号区农业农村局204室)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7日

附件: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龙泉驿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保护龙泉驿区水生野生生物资源,保持天然水域水生态平衡,维护天然水域禁捕管理秩序,规范群众休闲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农办〔2022〕12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泉驿区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区天然水域内进行休闲垂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的垂钓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西江河、十陵河、洛带溪、李河堰、百工溪、大河溪、太平河、蔡家河、芦溪河、陡沟河、清水沟等11条主要河流。

第三条  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工作,加强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第四条 各街镇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第五条  禁钓期、 禁钓区禁止垂钓。
    本办法所称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钓区(龙泉湖自然保护区,龙泉驿水一厂宝狮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龙泉驿区东风渠、东干渠麻石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禁钓区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范围。

第六条  禁钓区、 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根渔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
    (五)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八条  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单尾(只)钓获物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较重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救护措施。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天然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视为非法捕捞。

第九条  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不得再放入天然水域。常见的外来入侵物种有:巴西龟、豹纹脂身鲇(俗称清道夫)、红腹锯鲑脂鲤(俗称食人鲳、食人童)、尼罗罗非鱼(俗称罗非鱼)、克氏原鳌虾(俗称小龙虾)等。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配合监督检查,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保护垂钓水域、沿岸生态环境,及时处理垂钓产生的废弃物。
    垂钓人员应具备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边识别和避开高压电线、
激流险滩等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野外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并接受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垂钓协会应当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三条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要求按照《四川省长江流城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年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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