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3版)

政策来源: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 发布机构: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 发布时间:2023-11-12 | 4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高科创〔2023】9号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3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高管发〔2022〕12号)精神,现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3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创新局

党群工作部

发展改革局

国际合作商务局

电子信息产业局

生物产业局

数字经济局

国资金融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交子金融局

2023年11月2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培育一批高精尖特企业,打造科技创新体集群,奋力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人才及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机构,其中纳入火炬统计范围的企业需配合火炬统计报送。企业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二、支持原则

本实施细则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补贴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支持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奖励(个别条款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时间

具体申报时间以成都高新区官网或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相关信息发布平台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通行材料和附加材料两部分,附加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对《若干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材料如下(备注:“免申即享”条款另行规定):

1.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上年度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按入库期打印)及无欠税证明,加盖税务部门鲜章或电子章(申报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成立以来完税证明);

3.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4.如申报材料覆盖时期内发生过更名的企业(机构),需提供准予名称变更的工商(主管部门)底档材料(加盖公章)。


五、申报流程

申报流程分为通行流程和附加流程两部分,附加流程按照本实施细则中对《若干政策》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执行。通行流程如下(备注:“免申即享”条款无需企业在线申报):

(一)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成都高新区官网和高新通公告;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并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审核部门根据材料审核情况、专家评审情况(如需),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后,拟定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部门资金审核流程审议通过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五)方案获批后,审核部门将拟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举报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后取消扶持资格;

(六)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审核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审核部门可以将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服务机构。


六、申报规程


(一)支持引进领军人才

支持成都高新区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面向全球引进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具有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产业创新领军人才,经认定给予3年、每年最高500万元人才补贴,最高500万元安家补贴或赠予1套专家公寓。支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在成都高新区开展科技攻关和中试转化,经评审可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费支持。对取得国内外公认突出成就、在行业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一流地位、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全球顶尖人才和团队,在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生活便捷、服务措施等方面给予量身定制支持。

该条款另行发布实施细则。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


支持方向1:

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教授、研究员在成都高新区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支持。


1.申报条件

(1)教授、研究员现任职高校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且该教授、研究员是由高校全职引进或培育。

(2)教授、研究员符合以下对象之一:对象一:符合成都市A、B类人才标准的。

对象二:未达到成都市A、B类人才标准,其创办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①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②已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

(3)教授、研究员创办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税收及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4)教授、研究员创办的企业为科技型企业,符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原则上注册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对按照“对象二”标准申报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可放宽至2019年1月1日之后。

(5)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申报时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申报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为最大自然人股东。


2.支持标准

(1)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支持:其中对按照“对象一”标准申报且符合成都市A类人才标准的,给予100万元支持;对按照“对象一”标准申报且符合成都市B类人才标准的,给予80万元支持;对按照“对象二”标准申报的,给予60万元支持。

(2)对按照“对象一”标准申报的,如申报时已获得非关联性股权融资(投资方与本政策实施细则融资补贴要求一致),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全部项目资金;如申报时尚未获得融资,立项后拨付项目资金的50%,立项1年后,核实申报人持股情况以及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后再拨付项目资金的50%:①企业缴纳社保员工达到3人(需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②企业获得非关联性股权融资(投资方与本政策实施细则融资补贴要求一致)。

(3)对按照“对象二”标准申报的,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全部项目资金。


3.附加材料

(1)《产业教授基本情况表》;

(2)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复印件(加盖公章);

(3)教授、研究员聘任证书或任职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创办企业证明:公司章程(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创办企业团队成员(管理人才、市场人才、技术人才等)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5)该教授、研究员符合成都市B类及以上人才标准的相关证明或所创办企业为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或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相关证明;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人才发展处,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28—62078420。


支持方向2:

对“四派人才”(蓉归派、海归派、学院派、创客派)创办的科技创新类企业,经认定后3年内,给予最高500平方米的创业空间支持,以科技创新券形式三年给予最高50万元专业创业服务支持,获得股权融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一、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认定


(一)认定类别

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认定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类别如下: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高新区认定的独角兽(潜在)企业的副总及以上高管或年薪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技术骨干(技术、研发类);

2.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泰晤士报或QS《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以内高校)的副教授或同等级别以上人员;

3.符合《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C类及以上人才标准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国家部委及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成都高新区主办/承办的大赛)获得一等奖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人员;

4.国内、外博士学历人才;

5.有成功创业经历(指创办过的企业达到科技部制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文)规定的毕业企业标准)的人才;

6.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国家部委及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成都高新区主办/承办的大赛)获得二等奖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人员;

7.国内、外硕士学历人才或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国家部委及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承办、成都高新区主办/承办的大赛)获得三等奖的优秀创业团队核心人员;

8.国内、外学士学历人才(国内限985高校,以及泰晤士报或QS《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200名以内)。


(二)认定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未超过24个月(以申报时间为计算标准);

(2)申报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关系应在成都高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主申报人/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

注:从区外迁入的申报企业,以工商关系迁入时间为申报企业成立时间。

2.存在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在2018年12月20日(不含)至2022年12月7日(不含)的,如主申报人/团队通过持股平台持股,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报认定;

(2)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时间在2022年12月7日以后的,持股平台应为上市公司或在成都高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3)通过持股平台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只穿透一级,且只计算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持股部分。

3.申报企业通过大赛获奖条件申报的,其申报时间为自获奖之日起24个月内。


(三)附加材料

1.《“四派人才”企业认定承诺书》;

2.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若申报人非原始股东还需提供申报人股权变更工商档案及章程)等。


(四)认定材料

1.认定类别1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任职证明;

(3)曾任职企业上年度排名证明材料或独角兽相关证明材料;

(4)收入证明(仅限技术骨干提供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等)。

2.认定类别2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任职证明及副高以上职称证明(或同等级别证明材料);

(3)所任职的高校上年度排名证明材料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证明材料或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相关证明材料。

3.认定类别3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人才证明材料或大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其一即可:

①人才证明材料:符合《成都市人才分类目录》C类及以上人才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大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大赛主承、办方证明材料,相关大赛获得一等奖证明材料及团队核心人员证明材料。

4.认定类别4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学历证明:

①国内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②海外博士:毕业证、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5.认定类别5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曾创办的企业的公司章程及以下材料之一:

①曾创办的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②曾创办的企业累计获得股权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司章程、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③曾创办的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相关证明材料(连续两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④曾创办的企业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6.认定类别6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相关大赛主承、办方证明材料,相关大赛获得二等奖证明材料及团队核心人员证明材料。

7.认定类别7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学历证明:

①国内硕士: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②海外硕士:毕业证、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③大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大赛主承、办方证明材料,相关大赛获得三等奖证明材料及团队核心人员证明材料等。

8.认定类别8提供材料如下:

(1)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

(2)学历证明:

①国内学士: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985高校证明材料,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②海外学士:毕业证、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高校上年度排名证明材料等,以上资料缺一不可;

9.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五)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028—81133965。


二、“四派人才”企业支持内容


内容一:

对“四派人才”企业认定后3年内给予最高500平方米创业空间支持。

(一)支持标准

空间支持实行先交后补(住宅性质的房屋不予补贴)。

1.补贴单价按照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其中,申报时间在2022年12月7日(不含)后的“四派人才”企业,补贴时间为认定(公示)后次月1日起36个月内;申报时间在2022年12月7日(含)前的“四派人才”企业,补贴时间为申报企业成立(或迁入)之日起36个月内;

2.注册在孵化载体内的“四派人才”企业,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补贴单价按照不超过60元/平方米/月标准执行。

注:补贴金额按照去尾法保留至百位,支持金额不足1百元的不予补贴。

(二)支持类别

1.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1.2.3.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最高500平方米空间支持,实际使用不足500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2.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4.5.6.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最高400平方米空间支持,实际使用不足400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3.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7.8.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最高300平方米空间支持,实际使用不足300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注:

1.主申报人/团队若有多名的,按照最低申报人类别条件计算可享受的空间支持面积限额。

2.若因孵化载体原因导致申报企业无法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发票,无法确定申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的,补贴面积按照申报企业在成都高新区缴纳的社保人数,以15㎡/人标准计算可享受的空间支持面积,并根据申报人类别条件计算可享受的空间支持面积限额。

3.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认定的“四派人才”企业,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尚在政策享受期内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四派人才”企业相关政策。

(三)申报条件

1.已认定为“四派人才”企业,申报政策时符合“四派人才”企业的认定标准,且申报企业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申报政策时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

3.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全口径纳税总额5万元以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全职员工10人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4.在政策申报期内,因股权融资导致持股比例低于30%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稀释后持股比例不低于15%,且不存在融资以外的股权转让行为;

(2)投资方应为下列机构之一:

①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

②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本身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③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④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

⑤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

(四)附加材料

1.“四派人才”企业认定证明材料(申报人认定类别证明材料,“四派人才”企业荣誉证书或公示截图等),公司进账单或验资报告;

2.公司营业执照,最新版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3.公司租房合同、房屋租赁发票及发票查验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房屋产权权属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报企业若为注册在孵化载体内的“四派人才”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购买社保人员证明材料,孵化载体运营公司营业执照、孵化载体运营公司承诺书及孵化协议;

5.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或公司纳税证明;或全职员工的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及社保证明。

(五)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金老师,联系电话:028—81133965。


内容二:

对“四派人才”企业以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三年最高50万元专业创业服务支持。


1.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

(1)支持标准

①申报企业在认定之日起36个月内购买专业创业服务可享受服务费用补贴,补贴以科技创新券形式发放,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其中,参加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训练(不含学历教育),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②购买专业创业服务补贴比例:

A:参加经认定机构开展的高能级创业训练,可按服务费用的80%申请补贴;

B: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法律、财税等年度专业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50%申请补贴;

C:购买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申请补贴;

③补贴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补贴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支持;

④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享受本条政策与(十三)支持创新创业能力提升“支持方向1”。

(2)申报条件

①已认定为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

②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③高能级创业训练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企业创始人(持股5%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训练(不含学历教育);

B.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中高层团队管理能力提升、技术骨干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

④提供高能级创业训练服务的机构名单经高新区相关部门认定后公布;

⑤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法律、财税等年度专业服务的,组团企业不少于5家,提供共享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且近3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处罚;

⑥提供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的机构应符合(二十三)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区内企业服务“支持方向4”相关要求。

(3)附加材料

①成都高新区企业购买专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加盖公章);

②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证明材料;

③参加高能级创业训练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A.创始人持股比例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或聘书、开班通知、课程安排、报名信息、转账证明、学费发票、培训结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

B.参训员工名单及社保缴纳证明、课程安排、培训现场照片、服务合同、转账证明、学费发票、培训结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

④购买共享专业服务的,提供服务合同、转账证明、服务费用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

⑤购买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的,提供服务合同、转账证明、服务费用发票、投资方营业执照及备案证明、股权投资协议、投资款到账证明、与此次股权变更对应的工商档案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

⑥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1303815。


内容三:

(一)支持标准

对“四派人才”企业获得股权融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

(二)支持类别

1.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1.2.3.4.5.6.7.条件之一的:对注册成立即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可在认定为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后,按照获投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贴;在认定之日起36个月内可按照两轮次股权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的10%申请资金补贴;企业获得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2.申报人符合认定类别为8.条件的:对注册成立即获得股权投资的企业,可在认定为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后,按照获投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补贴;在认定之日起36个月内可按照任一单轮次股权投资实际到账金额的10%申请资金补贴;企业获得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三)申报条件

1.申报政策时企业需符合高层次“四派人才”认定的相关标准。申报企业若因投资增资扩股导致主申报人持有申报企业股权有稀释的,认定高层次“四派人才”企业时主申报人持有申报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30%,稀释后主申报人持有申报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2.获得启动资金支持的人才应与所在企业协商制定用款计划,将资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成果转化、团队建设、学术交流、市场拓展等方面,并在资金拨付前按要求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3.投资方为下列机构之一: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4.境内运营主体通过VIE架构获得境外基金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需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仅对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进行奖励;

5.并购重组、明股实债、绝对控股增资行为(即投资方对其全资子公司或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含)的子公司增资行为)不纳入奖励认定范围。

(四)附加材料

1.“四派人才”企业认定证明材料(申报人认定类别证明材料、“四派人才”企业荣誉证书或公示截图);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及备案证明材料(加盖投资机构鲜章,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同时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档案材料(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4.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5.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6.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省排名前50或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需对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情况、验资事项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7.资金到账证明。

VIE架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IE架构境外融资主体营业执照;

2.外商独资企业(WFOE)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

3.协议控制文件(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借款协议、独家运营和咨询服务协议、资产许可协议等);

4.境外基金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如有);

5.境外基金与VIE架构境外融资主体签约的投资协议;

6.IE架构(从境外融资主体至WFOE每层架构)资金流水证明;

7.境内运营主体提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即WFOE至境内运营主体的资金流水证明);

8.成都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书(加盖鲜章);

9.法律意见书(律所就相关安排和协议发表意见);

10.境内运营主体(高层次“四派人才”)截至申报日的验资报告(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省排名前50或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需对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情况、验资事项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及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注:外文材料需提供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提供的翻译文本及翻译机构会员证书、营业执照等。

(五)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支持方向3:

开展金熊猫创业“人才奖”、创业“成就奖”评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内容一:

开展金熊猫创业“人才奖”,每年择优评定10名人才,并给予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或为最大自然人股东。

(2)所创办企业属生物医药行业的,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7年(不含),其他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不含),区外迁入企业的工商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3)申报人已认定为成都高新区C类及以上标准人才;

(4)申报人所创办企业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或近五年获得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申报企业获得投资的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

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5)已获得过该奖项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标准

择优评选出10名金熊猫创业“人才奖”,并给予10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金熊猫创业“人才奖”申报表》;

(2)申报人相关材料:①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

(外籍)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成都高新区C类及以上人才证明材料;③曾在世界500强、上市公司、独角兽(含潜在独角兽)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证明;④有代表性的成果、论著、专利、奖励、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⑤成功创业经历证明材料;⑥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人所在企业相关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最新工商备案章程等股权证明材料;③社保部门出具的最新员工人数证明;④团队核心成员相关证明材料;⑤企业完税证明;⑥企业上市证明材料;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⑧获投资证明材料(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⑨企业最新估值证明材料;⑩企业获得的重要荣誉、奖项,承接国家重大项目、打破国际垄断、填补国内空白或解决其他“卡脖子技术”问题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评审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评议指标

根据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创新能力、所获荣誉等情况以及申报人所创办企业的团队规模、经济效益、发展潜力、所获荣誉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人才发展处,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62077342。


内容二:

开展金熊猫创业“成就奖”,每年评定5名人才,并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持股不低于15%或最大自然人股东。

(2)所创办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含),区外迁入企业的工商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3)申报人已认定为成都高新区B类及以上标准人才;

(4)申报人所创办企业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或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或近五年获得投资不低于1亿元。申报企业获得投资的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

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5)已获得过该奖项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标准

择优评选出5名金熊猫创业“成就奖”,并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金熊猫创业“成就奖”申报表》;

(2)(2)申报人相关材料:①身份证(中国籍)或护照(外籍)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成都高新区B类及以上人才证明材料;③曾在世界500强、上市公司、独角兽(含潜在独角兽)企业担任中高层职务证明:④有代表性的成果论著、专利、奖励、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成功创业经历证明材料;⑥与学术技术水平及业绩贡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申报人所在企业相关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最新工商备案章程等股权证明材料;③社保部门出具的最新员工人数证明;④团队成员相关证明材料;⑤企业完税证明;⑥企业上市证明材料;⑦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⑧获投资证明材料(银行进账单、验资报告、投资协议等);⑨企业最新估值证明材料;⑩企业获得的重要荣誉、奖项,承接国家重大项目、打破国际垄断、填补国内空白或解决其他“卡脖子技术”问题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评审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评议指标

根据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创新能力、所获荣誉等情况以及申报人所创办企业的团队规模、经济效益、发展潜力、所获荣誉等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人才发展处,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62077342。


(三)支持引育青年科技人才


支持方向1:

对新进入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给予30万元生活经费补贴。

1.申报条件

(1)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

申报人拟进入的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包括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分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注册在成都高新区。

(2)申报人

①在站期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为其连续参保;

②申请中期考核补贴,需在站1年以上,2年以内,通过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专家组开展的中期考核;

③申请出站考核补贴,需在站2年以上,一般为2至4年,不得超过6年,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通过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专家组开展的出站考核,获得人社部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④进站时间以人社部博士后管理系统打印的博士后进站备案表为准。

2.支持标准

对新进入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经认定后,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两次,分别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总计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

3.附加材料

(1)中期考核补贴

①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②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原件1份);

③参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基地与省外流动站联合招收的,还需提供《联合招收协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⑤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⑥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2)出站考核补贴

①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核表》(原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③《博士后证书》,按人社部要求实行博士后证书制度改革的设站单位用《博士后出站证明》代替(复印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④参保缴费证明(原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⑤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护照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公章);

⑥由所在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出具的博士后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⑦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附加流程

(1)申报。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高新区党群工作部通知为准;

(2)初审复审。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和临空、金融、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3)公示。党群工作部根据部门复审意见,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对享受政策的申报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举报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取消支持资格;

(4)审批。报党群工作部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

(5)兑现政策。党群工作部按相关财务流程及时发放。

5.受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028—85313490。

6.备注

(1)本实施细则出台之前,进入成都高新区博士后站点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申报生活补贴需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2)国家、省、市博士后工作相关政策对入站年龄、在站年限、出站要求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新要求执行。


支持方向2:

支持设立科研岗和科研助理岗,对新引进到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和硕士人才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1)申报人应为2022年1月1日后毕业,且获得全球前100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博士或硕士学历学位;或2022年1月1日后从省外引进,年龄在35周岁以内,且获得全球前100或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博士或硕士学历学位的人才;

(2)申报人毕业后1年内在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企业

或单位就业,并从就业之日起在该单位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

(3)申报企业为上市企业,经高新区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年度营收10亿元及以上高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3年获得高新区融资奖励的企业,岷山研究院及其孵化的企业,新型研发事业单位、经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或获得高新区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

2.支持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人3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6万元。补贴一次性发放,每人享受一次。如申请人已申领同类型补贴,该项补贴须作相应扣减。此补贴由申报人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申请,每家企业或单位单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型研发事业单位支持金额不受限制。

3.附加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一年以上的参保证明(不含补缴);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国内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填写的《成都高新区硕士和博士人才补贴申请表》;

(5)由申报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从事科研工作的证明及真实性承诺;

(6)申报企业证明材料。高企提供上年度营收10亿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近3年获得高新区融资奖励的企业或单位提供近3年投资合作协议、投资款项银行进账单、公司章程;其他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7)申报企业或单位的营业执照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其他事项

(1)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主要参照中国教育部发布的学校名单;世界前100名高校主要参照最新公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排名(THE)、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

(2)本实施细则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成都高新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如当年审批通过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超出部分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人才发展处,联系人:蒋老师,联系电话:028—62078640。


(四)支持战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高标准建设天府绛溪实验室、天府锦城实验室(前沿医学中心),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

1.支持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天府实验室的通知》(川府函〔2021〕123号)执行,给予天府绛溪实验室、天府锦城实验室(前沿医学中心)建设经费、运行经费、载体支持、人才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全国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战略科技创新平台最高2亿元综合支持。

2.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85219677。

该条款按照一实验室一策磋商执行,不组织集中申报。


(五)支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方向1:

鼓励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亿元支持。

1.支持标准

鼓励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获批的创新中心,结合中心对地方经济贡献、产业发展带动等相关情况,根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可按照不超过1:1比例给予扶持资金,超出部分可按照不超过1:0.5比例给予扶持

资金,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2亿元。

2.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5219677。

该条款按照一中心一策磋商执行,不组织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2:

鼓励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新获批的平台最高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依托单位。

2.支持标准

(1)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或机构)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1)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发展改革局发展规划处,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28—85155871;

(2)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处,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028—85339392。


支持方向3:

鼓励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新获批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

2.支持标准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高新区完税证明。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许老师,联系电话:028—85153124。


支持方向4:

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持续投入,对其开展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立项后按照年度设备投入10%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开展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并获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立项,申请补贴的设备购置实际发生费用不低于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设备应依法纳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固定资产投资库统计。原则上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10个。

2.支持标准

对获得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立项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设备购置实际发生费用10%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两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3.立项流程

(1)发布公告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相关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3)评审

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4)公示

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拟立项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

(2)立项批复文件;

(3)项目购置设备纳入成都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库统计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5219677。

该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另行发布通知,不组织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5:

鼓励建设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以及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新获批的平台最高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批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以及获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依托单位。

2.支持标准

(1)对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或机构)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1)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局发展规划处,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28—85155871;

(2)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处,联系人:魏老师,联系电话:028—85339392。


支持方向6:

鼓励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新获批的平台最高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获批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2.支持标准

(1)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或机构)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5219677;


支持方向7:

支持省级创新平台持续投入,对其开展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立项后按照年度设备投入10%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补贴。

1.申报条件

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开展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并获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立项,申请补贴的设备购置实际发生费用不低于250万元,申请补贴的设备应依法纳入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固定资产投资库统计。原则上每年立项项目不超过10个。

2.支持标准

对获得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立项的项目,按照上年度设备购置实际发生费用10%的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25万元、连续两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立项流程

(1)发布公告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相关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请表》。

(3)评审

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4)公示

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拟立项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

(1)省级创新平台的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

(2)立项批复文件;

(3)项目购置设备纳入成都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库统计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5219677。

该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另行发布通知,不组织集中申报。


(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支持方向1:

对顶尖高校院所主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5—10亿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合作主体原则上是国内外顶尖高校院所,如入选“985工程”、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的国内高校,拥有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院所,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行前200强的国外高校。

(2)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的方向要契合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申报主体在该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原则上在该领域拥有A+或A学科,或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排名前3。

(3)新型研发机构运营团队要有院士、杰青等国家级人才作为领军人物,主要负责人员基本全职,合理搭配全职团队。拥有一批国内一流、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有良好的产业化基础和未来产业化前景,能解决产业发展关键问题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2.支持标准

对顶尖高校院所主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校(院、所)一策磋商,根据项目情况给予5—10亿元支持。

3.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85219677。

该条款按照一校(院、所)一策磋商执行,不组织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2:

深入实施“岷山行动”计划,对团队主导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

1.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许老师,联系电话:028—88612861。

该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另行发布通知,不组织集中申报。


(七)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支持方向1:

支持企业聚焦成都高新区产业链关键、共性环节新建中试平台,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壁垒,评审立项后按照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贴。

1.申报条件

(1)中试平台投资主体或其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的项目公司与成都高新区建立了重大实质合作,合作中明确约定在成都高新区新建中试平台(含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研发验证平台等),并约定了服务中试项目数量等与开放中试平台相关的考核指标。

(2)设备购置时间需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

〔2022〕12号)施行之日以后(含施行之日)。

(3)参加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的中试平台评审立项,并立项通过。

2.支持标准

关于中试平台属于完全公共性中试平台、或自用兼具公共性中试平台的分类,以评审立项结果为准。对于完全公共性中试平台、自用兼具公共性中试平台,分别采用以

下两种支持方式:

(1)完全公共性中试平台投运并实际开展对外中试服务后,给予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的20%、不超过1000万元的设备补贴。自关于新建中试平台与成都高新区建立重大实质合作之日起三年内,各年度考核指标均通过的,再给予实际发生的累计设备购置费用补贴,补贴比例累计为设备购置费用的30%,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2)自用兼具公共性中试平台投运并实际开展对外中试服务后,给予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的10%、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补贴。自关于新建中试平台与成都高新区建立重大实质合作之日起三年内,各年度考核指标均通过的,再给予实际发生的累计设备购置费用补贴,补贴比例累计为设备购置费用的30%,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

3.立项流程

(1)发布公告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在相关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成都高新区中试平台项目申请表》。

(3)评审

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条件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4)公示

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将拟立项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4.附加材料

(1)中试平台评审立项通过相关材料

(2)设备购置发票、设备照片

(3)含设备购置费用、对外开展中试服务等内容的(专项)审计报告

(4)设备补贴申报书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85230771。

该条款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另行发布通知,不组织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2:

鼓励区内平台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企业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平台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服务补贴。

1.申报条件

经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认定并且积极配合统计的高新区内公共技术平台(含中试平台),为成都高新区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及重点支持领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技术服务双方不具有关联性(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等不得申报)。

公共技术平台不能同时申报本条款支持方向2和支持方向3。

2.支持标准

对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运营单位,若其运营多个公共技术平台,按多个平台每年服务费用总金额计算服务补贴,其中,中试平台申请补贴的服务费发生日期(以发票日期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除中试平台的其它公共技术平台申请补贴的服务费发生日期(以发票日期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服务费总金额200万元(含)以内的按20%的标准,超过200万元部分按5%的标准,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的服务补贴。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服务补贴申请报告;

(2)公共技术平台服务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6452。

该条款由科技创新局另行发布通知,不组织集中申报。


支持方向3:

鼓励区内平台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含中试平台)的企业,按照平台使用费用最高不超过20%的标准,以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使用补贴。

1.申报条件

成都高新区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及重点支持领域企业,为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技术攻关、促进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创新发展,使用经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含中试平台),且技术服务双方不具有关联性(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等不得申报)。

2.支持标准

使用一家或多家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一家或多家公共技术平台的使用费用总额计算20%补贴标准,以科技创新券的形式给予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使用补贴。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使用补贴申请报告;

(2)公共技术平台使用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6452。

该条款由科技创新局另行发布通知,不组织集中申报。


(八)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本条政策各支持方向可重复享受,研发投入以纳税申报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数据作为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为:研发投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加计扣除比例,营业收入数据采纳纳税申报数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纳上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数据参考纳税申报数据)


支持方向1: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但不足1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达10%,且满足研发费用增长率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上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截至上年度末,企业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

(3)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但不足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10%且研发费用增长率达10%。

2.支持标准

(1)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均开展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2个会计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能为0)的,按照上两个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计算增长率,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支持;

(2)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附加材料

(1)税款所属期为前两年度(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仅提供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首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本信息表(A000000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加盖税务局业务章);

(2)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及上年度火炬年报填报表;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肖老师,联系电话:028—85980638。


支持方向2:

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达5%,且满足研发费用增长率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最高5%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上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近三年度(2020—2022年度)梯度培育企业;

(2)上年度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达5%;

(3)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具有自主研发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或在审发明专利。

2.支持标准

(1)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均开展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2个会计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能为0)的,按照上两个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计算增长率。对自2020年1月1日起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并为上一年度内有效的规上高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区独角兽(及潜在独角兽)企业和上市企业,且研发费用增速达20%的上述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研发费用增速达20%的,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4%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对于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含持平)但增速不足20%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于研发费用降幅在10%(含)以内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2)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自2020年1月1日起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并为上一年度内有效的规上高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区独角兽(及潜在独角兽)企业和上市企业,且研发费用增速达20%的上述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研发费用增速达20%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4%给予最高400万元的奖励;对于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含持平)但增速不足20%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于研发费用降幅在10%(含)以内的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附加材料

(1)必须提供的附加材料清单

①税款所属期为前两年度(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仅提供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首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加盖税务局业务章);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及上年度火炬年报填报表;

③授权公告日为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者发文日为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

(2)其他附加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①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提供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与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

③上年度内有效规上高企证明材料、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证明材料;

④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肖老师,联系电话:028—85980638。


支持方向3:

对于“双五”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需同时满足)

(1)按要求完成上年度火炬年报填报;

(2)上年度火炬统计报表中营业收入达5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5%;

(3)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达5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5%。

2.支持标准

对按要求完成上年度火炬年报填报,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5亿元,上年度火炬统计研发投入强度和纳税申报研发投入强度均达5%的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肖老师,联系电话:028—85980638。


支持方向4:

对于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长额达1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长额达1亿元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注册成立时间在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且近2个会计年度均开展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近2个会计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能为0)的,按照上两个年度纳税申报表数据计算研发投入增长额,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

(2)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达1亿元的,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肖老师,联系电话:028—85980638。


(九)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支持方向1: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级,对企业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累计拥有有效专利3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20件以上(欧美日有效专利按照专利类别与国内有效专利按1:5进行折算);

②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

③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专利转让许可收益500万元以上,且其相关收益纳税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或上年度专利质押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获评中国专利奖或四川专利奖(需为第一获奖人,获奖专利需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④企业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支持标准

对符合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的,给予50万元支持;未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的,给予40万元支持;同一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支持。

3.附加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立项相关证明文件(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立项的项目企业提供,且无需提供(3)、(4)、(5)、(6));

(3)国内外专利清单及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或能体现研发经费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5)专利与产品(技术)的相关性分析报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相关合同、发票及销售收入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专利转让许可合同、银行凭证及专利转让许可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专利质押融资合同、银行凭证、专利质押融资清单(清单中需列明款项名称、收入金额)等相关材料;或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证书;

(6)《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正式印发文件);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支持方向2:

对企业新获批中国专利奖、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内容一: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申报主体需为第一获奖人,且获奖当年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奖励;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35万元、20万奖励。四川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内容二: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驰名商标(申报主体需为第一获奖人,且获奖当年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中国版权金奖给予100万元奖励。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中国版权金奖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相关证明文件等;

(2)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支持方向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获批当年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对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支持方向4:

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支持,

对企业获得国外注册商标每件给予最高4000元支持。


内容一:

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含知识产权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

(2)专利授权以专利授权公告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2.支持标准

对企业获得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按不高于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25%给予资助(含各级各类资助),在欧洲、美国、日本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专利每件最高给予2万元支持,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最高给予1万元支持。(此条款不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按照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核定后奖励)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明细表;

(2)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包含授权基本信息、说明书摘要),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费用清单及相关缴费凭据(费用清单需清楚列出各项费用的名称、金额,缴费凭据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授权专利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例如省级、市级)资助的,需提供资助清单及收款票据(资助清单需清楚列出资助部门、资助金额);未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未享受资助承诺书;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05510。


内容二:

对企业获得国外注册商标每件给予最高4000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资助申请由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第一权利人为:统计关系(含知识产权统计关系)、税务解缴关系(国、地税)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

(2)注册商标资助以注册日作为政策适用时间的判断依据。

2.支持标准

欧洲、美国、日本注册商标每件资助4000元,其它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2000元。同一商标最多支持向2个国家的注册。国外知识产权授权资助限额为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此条款不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按照企业实际申报金额核定后奖励)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明细表;

(2)《国际商标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05510。


支持方向5:

对制定或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给予每个标准最高10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制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分主导和参与两类。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机构)应为在国际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单位,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机构)应为标准唯一起草单位或排序前两名的起草单位,其它为参与单位;

(2)国际标准应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其它全球市场公认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如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批准发布;

(3)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应为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权威部门批准发布;

(4)标准发布日期应为申报时的上一自然年度内。

2.支持标准

(1)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按项目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修订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机构),按上述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2)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机构),分别按项目给予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含国家军用标准)标准的企业(机构),按上述奖励额度的30%给予奖励;

(3)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导或参与的,各单位奖励资金分配比例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4)享受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

3.附加材料

(1)申报国际标准奖励的,应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机构)作为主导或参与单位的证明、注册专家证明、参编者提出的标准意见和建议内容等证实性材料

(材料为英文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2)申报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奖励的,应提供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标准文本暂未正式出版的应提供权威部门的标准发布公告、标准起草单位证明等证实性材料;

(3)同一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项目有多个成都高新区企业(机构)主导或参与的,应提供加盖相关方公章的资金分配协议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管处,联系人:郑老师,联系电话:028—85233597。


支持方向6: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前3年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年度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由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企业或由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的企业给予前3年,每年100万运营补贴。针对同一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仅补贴一次。

3.附加材料

(1)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证明文件;或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负责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运营的证明文件;

(2)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05510。

支持方向7:

对开展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等促进类工作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预警分析、FTO分析、专利导航、专利查新、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上市知识产权辅导、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等其它知识产权促进类工作。

2.支持标准

(1)企业上年度开展相关技术领域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FTO分析、专利查新、企业微导航等,并形成分析报告,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企业上年度购买知识产权数据库(含数据库账号)或自建知识产权数据库,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70%,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

(3)企业上年度通过首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包括认证费、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等)的70%,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4)企业上年度开展上市知识产权辅导,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70%,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5)企业上年度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70%,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专利分析预警导航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FTO分析、专利查新、企业微导航报告,相应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知识产权数据库类:知识产权数据库购买合同、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上市知识产权辅导类:上市知识产权辅导成果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类: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成果证明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服务合同书、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规模以上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证明资料;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05510。


支持方向8: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或者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经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需附和解协议)确认可获利益的,且生效的时间在申报日的上年度;

(2)申报单位主动维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2.支持标准

对企业开展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按每件案件实际支付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每件案件最高资助2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案件代理费用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补贴)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申报表;

(2)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司法确认裁定书(需附和解协议)(如为外文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3)委托代理合同;

(4)受托单位(或个人)相关资质材料;

(5)代理人身份材料;

(6)代理费用转账凭据(包含银行划款凭证、发票等);

(7)未享受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需提供未享受资助承诺书;

(8)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十)优化知识产权服务


支持方向1:

对新获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上一年度新获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获批当年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支持标准

对新获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20万元的支持。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支持方向2:

对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属于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上年度在成都高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高新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支持仅限于品牌机构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2)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属于在成都市以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3)高新区机构当前在职的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师合计不少于5名(含5名)。

2.支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品牌机构仅对一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给予扶持。

3.附加材料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品牌机构的营业执照;

(2)高新区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章程;

(3)高新区机构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

(4)高新区机构执业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师名单及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与高新区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91409。


支持方向3:

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应为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人才及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独立以知识产权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及非法人单位,拥有20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有10名及以上具有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师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在上一年度完成分支机构的设立工作,取得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驻在国(地区)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

(3)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拥有3名及以上从事知识产权主营业务的专业工作人员,上年度应为不少于3家境外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项目不少于5项。

2.支持标准

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境外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单位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仅企业提供)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情况清单、资质支撑材料、劳动合同等材料(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应提供总部工作人员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4)分支机构为境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服务合同及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完成服务项目的支撑材料(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05510。


支持方向4:

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企业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专利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代理区内企业专利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奖,区内企业需为第一获奖人。

2.支持标准

对代理区内企业专利上一年度申报获得中国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代理区内企业专利上一年度申报获得四川省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获奖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布文本;

(2)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3)代理服务合同及专利代理资质证书(使用总部机构专利代理资质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情况说明);

(4)获奖专利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获奖专利企业出具的服务机构代理并撰写获奖专利的证明文件;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05510。


支持方向5:

对区内上年度获评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分别按照每人3万元和2万元给予一次性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人才及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机构、知识产权相关非营利性组织;

(2)资助对象为上年度获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或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个人,且申报期间在职(与申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

2.支持标准

对从业人员于上一年度获评高级知识产权师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按照每人3万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对从业人员于上一年度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每人2万元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1)非营利性组织:申报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3)申报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资助的需提供高级知识产权师证书或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证书;

(4)申报专利代理师资助的需提供考试成绩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等;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028—85105510。


(十一)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高校院所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专利转让等方式在成都高新区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根据上一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对技术吸纳方按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1.申报条件

(1)引进吸纳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

(2)单个成果转化(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已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2.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的技术合同,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当年度的实际付款额的10%进行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各单位同一年度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与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减免税及奖励酬金申报审批表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技术合同成交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年度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在内);

(3)技术输出方、中介方、吸纳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函。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平台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88612861。


(十二)支持孵化载体提升能级


支持方向1:

对高能级机构新建孵化器、省级孵化器扩面升级的,按照租金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和最高500万元装修补贴。


内容一:

对高能级机构新建孵化器,按照租金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和最高500万元装修补贴。

1.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世界500强、中国企业100强、行业20强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上市企业;

b.全球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国内双一流高校、央企系统、省市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中科院系统、军队单位以及部委系统的科研院所;c.拥有可支配投资资金额度5000万元及以上,且有成功投资案例的投资机构;d.已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资质认定的运营机构;e.上述abcd四类企业/高校院所/机构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f.以自有资产创办孵化器且经局办公会议定的其他运营机构;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支持标准

(1)房租补贴:a.自持场地:按照所在场地租金评估价的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实际自持场地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b.租赁场地:按照合同实际租赁价格的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实际租赁场地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

(2)装修补贴:按照实际装修价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的装修补贴。

3.附加材料

(1)高能级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世界500强名单、双一流高校名单、军队院校名单、省市区属国有平台公司名单、投融资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投资案例简介、已获得国家级孵化器资质认定运营机构名单等;

(2)如为申报条件(1)中e项,需另行提供相关股权结构图;

(3)孵化器基本情况表及孵化场地相关证明材料:a.自持场地: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及租金评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b.租赁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含发票查验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4)装修合同及装修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双方约定的绩效考核指标相关材料:如运营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1303815。


内容二:

对省级孵化器扩面升级的,按照租金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和最高500万元装修补贴。

1.申报条件

(1)已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满足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要求。

2.支持标准

(1)房租补贴:a.自持场地:按照所在场地租金评估价的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实际自持场地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b.租赁场地:按照合同实际租赁价格的5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实际租赁场地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2年房租补贴;

(2)装修补贴:按照实际装修价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5000平方米(新增)场地的装修补贴。

3.附加材料

(1)省级孵化器认定证明材料:省级孵化器认定通知名单;

(2)孵化器基本情况表及孵化场地相关证明材料:a.自持场地: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及租金评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b.租赁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含发票查验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3)装修合同及装修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1303815。


支持方向2:

引导孵化载体参与各级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每家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内容一:

对孵化载体进行分类评价,按评价结果给予每家孵化载体最高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纳入成都高新区统计范围的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

(2)参与年度高新区孵化载体评价的孵化载体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1)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五星的孵化载体给予200万元;

(2)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四星的孵化载体给予100万元;

(3)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三星的孵化载体给予50万元;

(4)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两星的孵化载体给予30万元;

(5)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一星的孵化载体给予10万元。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1303815。


内容二:

对获B类及以上评价的国家级孵化器(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省级孵化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省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参与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的孵化载体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1)上年度绩效评价A类或同等级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

(2)上年度绩效评价B类或同等级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

(3)上年度绩效评价A类或同等级的省级孵化器给予30万元;

(4)上年度绩效评价B类或同等级的省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1303815。


支持方向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和市级孵化器的孵化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1)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200万元;

(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印发前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按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0〕7号)执行)

(2)上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

(3)上年度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10万元;

(4)上年度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1303815。


(十三)支持创新创业能力提升


支持方向1:

对购买专业创业服务的企业,经认定后最高可按照服务费用的30%,以科技创新券形式给予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万元补贴。

(购买专业创业服务指企业或团队参加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的高能级创业训练、企业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法律、财税等年度专业服务或购买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

1.申报对象

(1)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属于电子信息、生物、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领域的独立法人企业;

(2)参加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的高能级创业训练,并在参加高能级创业训练后的12个月内于成都高新区成立公司的大学生创业团队。

2.申报条件

(1)以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计算,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3)股东为非单一法人;

(4)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金熊猫积分200分以上的企业、“四派人才”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②国家级、高新区五星级孵化器推荐企业(每家孵化器不超过2家/年)或省级A类、高新区四星级孵化器推荐企业(每家孵化器不超过1家/年);

(5)大学生创业团队的项目牵头人须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在国外获得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已取得教育部留学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大学生等,且团队创业项目须属于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

(6)高能级创业训练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企业创始人(持股5%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训练(不含学历教育);

②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中高层团队管理能力提升、技术骨干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

(7)提供高能级创业训练服务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政府指导成立企业;

②区属国有平台公司;

③省级及以上孵化载体运营机构;

④开展资本运营训练且属于清科研究、投中网或融中财经年度创投机构近3年发布的综合排名前50的投资机构、与成都高新区合作设立天使子基金的基金机构;

(8)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法律、财税等年度专业服务的,组团企业不少于5家,提供共享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且近3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处罚;

(9)提供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的机构应符合(二十三)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区内企业服务“支持方向4”相关要求。

3.支持标准

(1)企业或团队参加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的高能级创业训练,可按服务费用的30%申请补贴;

(2)企业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法律、财税等年度专业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30%申请补贴;

(3)企业购买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可按服务费用的20%申请补贴;

(4)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3万元;

(5)补贴金额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补贴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支持。

4.附加材料

(1)科技创新券申领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近三个月完税证明或无欠税证明(加盖公章);

(3)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区梯度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金熊猫积分200分以上的企业、“四派人才”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孵化载体推荐企业须提供孵化载体推荐证明(加盖公章);

(4)大学生创业团队须提供项目牵头人学历学位证明、创业项目简介等相关材料,成立公司后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参加高能级创业训练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①企业创始人、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训练须提供:高能级创业训练服务的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课程报名信息、参训人员证明(创始人持股比例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社保证明、劳动合同或聘书等)开班通知、课程安排、服务合同(加盖公章);

②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中高层团队管理能力提升、技术骨干项目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须提供:高能级创业训练服务的机构相关证明材料、课程报名信息、参训员工名单及社保缴纳证明、课程安排、服务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6)购买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服务及以共享方式组团购买财税、法律等年度专业服务的,须提供服务合同;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1303815。


支持方向2:


内容一:

支持大学生(留学生)创新创业,在高新区创业的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企业和团队,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园可享受最高不超过3年的免费入驻。

1.申报对象

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团队),其主要创办人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在国外获得学位的回国留学生(已取得教育部留学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大学生等,创业企业(团队)主要创办人是指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牵头人。

2.申报条件

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入驻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成立时间未超过24个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

(2)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3)项目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入驻企业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2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大学生创业团队申请入驻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2)项目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入驻团队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支持标准

提供20个以内免费开放式办公工位。

4.附加材料

入驻大学生创业园所需材料:

(1)《成都高新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

(2)主要创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主要创办人学历学位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留学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布的留学生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营业执照(创业团队成立公司后提供);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邹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1585。

6.附加流程

(1)初审: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双创中心对口业务部门服务专员负责对企业(团队)提交的入驻附加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3)审核:对复审的合格项目报双创中心主任审核;

(4)公示: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孵化载体信息化服务平台(https://www.cdibi.org.cn/)通知公告板块或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公众号“拟进驻大学生创业园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

(5)入驻: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对口业务部门通知企业(团队)签订《成都高新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孵化协议》和《大学生创业园入驻承诺书》后入驻。


内容二:

鼓励高新区国有平台公司免费提供创业空间给高校毕业生,对免费提供创业空间给大学生(留学生)创业的高新区国有平台公司,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1.申报对象

成都高新区国有平台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且至申报之日起载体运营已满一年;

(2)免费提供创业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础办公设施和会议室、路演厅等公共服务场地;

(3)免费入驻的大学生或留学生创业项目不低于10个且每100平方米不低于3个;(入驻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企业(团队),其主要创办人是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在国外获得学位的回国留学生

(已取得教育部留学中心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籍大学生等,创业企业(团队)主要创办人是指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牵头人;②入驻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③入驻企业成立时间未超过24个月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④项目技术来源合法,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⑤入驻企业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2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4)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

3.支持标准

(1)房租补贴:a.自持场地:按照所在场地租金评估价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b.租赁场地:按照合同实际租赁价格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2)装修补贴:按照实际装修价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贴;

(3)上述(1)(2)项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年。

4.附加材料

(1)创业空间场地相关证明材料:a.自持场地: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及租金评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b.租赁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发票(含发票查验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2)创业空间场地装修合同及装修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入驻的在孵企业/团队汇总表及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孵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简述、负责人学历证书等材料;

(4)创业空间提供免费场地起始运营时间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邹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1585。


(十四)支持创新创业活力提升


支持方向1:

对参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赛事以及成都高新区金熊猫全球创新创业大赛,获得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落地政策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成都高新区未注册成立企业的:申报主体需自获奖之日起(以获奖证书时间或获奖公告时间为准)一年内,在成都高新区成立(或迁入)企业;

②在成都高新区已注册成立企业的:申报主体需自成立(或迁入)之日起一年内参赛并获奖(以获奖证书时间或获奖公告时间为准);

(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申报时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参赛获奖项目核心人员在申报主体中持股比例不低于30%;

原则上申报主体应排除以下情形:

①已有企业(含区内)的分支机构;

②非股权融资主体;

(3)获奖类别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赛事一、二、三等奖,以及成都高新区金熊猫全球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4)申报主体应自获奖之日起24个月内提交申报;

(5)申报主体全职员工应不少于2人。

2.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获得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申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落地政策奖励;支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3.附加材料

(1)获奖企业项目备案表;

(2)获奖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复印件(章程须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公司进账单(或验资报告);

(3)大赛主办或承办官方证明材料;

(4)获奖证明材料及参赛获奖项目核心人员证明材料;

(5)企业全职员工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完税证明;

(7)企业入驻(或租房)协议;

(8)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易老师,联系电话:028—61397021。


支持方向2:

支持各类主体举办与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创活动,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活动的主办或承办方,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主体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举办成都高新区品牌活动或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产业峰会、行业论坛、创享会、企业培育、业界共治、“四派人才”(学院派、海归派、蓉归派、创客派)招引等科创活动,宣传和推广成都高新区的产业政策及营商环境,推动成都高新区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和企业;

(3)在活动开展前15个工作日于受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拟邀嘉宾、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内容、宣传及预期效果、预算、相关部门推荐意见等内容,经受理部门备案认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4)在活动结束后提交附加材料,申报活动相关图文资料齐全,经费使用合理。活动费用超过20万元的,需提供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

(5)与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并获得资金支持、已获得成都市及成都高新区类似奖励资金的创新创业活动,不再进行补贴。

2.支持标准

(1)通过备案认定后的活动,按照活动实际使用费用的30%给予活动申报主体每年累计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2)对于2021年1月1日(含)后,并于2022年10月15日前备案的科技创新活动,按照《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0〕7号)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1版)要求支持条款“支持各类主体在成都高新区内外举办与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创活动,经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执行。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支持举办科技创新活动备案表;

(2)成都高新区支持举办科技创新活动申报书;

(3)活动相关资料: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新闻宣传报道、活动总结报告等;

(4)活动费用证明材料:经费支持清单,发票、银行转账单、服务合同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专项审计报告

(活动费用超过20万元的,需提供带防伪二维码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邹老师,联系电话:028—85315268。


(十五)优化科技领军企业培育

加快培育产业建圈强链主引擎,聚焦重点产业链、未来产业赛道培育链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在研发投入、创新平台、组建创新联合体、空间保障、生态打造、应用场景供给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聚焦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运用“金熊猫”科技企业创新积分等方式,对获得过风险投资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投后估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择优遴选一批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潜力、成长发展速度快的企业,在研发投入、股权融资、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等方面三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

链主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服务根据成都高新区项目决策机制执行,不组织集中申报。


(十六)支持企业强化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


支持方向1:

围绕产业建圈强链的关键技术堵点、未来产业中的颠覆性技术新赛道开展攻关,以核心技术牵引产业链价值能级跃升。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拨实际到位经费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对参与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须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或为参与单位,且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拨付到位时间(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为申报时上一年度内,逾期不予受理;

(3)不受理涉密项目。

2.支持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获得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一承担单位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参与单位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与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资金到位证明(拨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资金外拨证明(专项资金外拨至合作单位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一承担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提供,参与单位视情况提供);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5。


支持方向2:

支持企业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并形成填补国内(国际)空白的首创产品,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每年择优评定5项首创产品,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注册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上市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区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以及上年度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产品整体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知识产权清晰明确;

(3)首创产品自政策申报日起上市销售不超过3年且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

(4)同一企业限申报一个首创产品,申报产品应为销售收入明确的单品。

2.支持标准

围绕电子信息、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支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技术水平国内(国际)首创的技术产品(统称为首创产品)实现首次应用。对自2020年1月1日起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的金额20%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产品应用效果,按照首次进入市场合同(前3个合同中任选1个)的金额20%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首创产品迭代创新和产业化。

3.附加材料

(1)必须提供的附加材料清单:

①上年度内有效规上高企证明材料、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证明材料或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②近一年内首创产品的科技查新报告。其中,申请国际首创产品的查新范围需为国际范围查新;

③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PCT国际专利、国内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④首创产品自上市之日起前5年的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⑤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上市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注册证)、医药GM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认证资质证明等;

⑥加盖公章的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项目合同及发票、项目验收证明文件扫描件;

⑦首创产品自上市以来收入规模构成表(含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等内容)加盖公章版扫描件;

⑧产品图片、项目现场图片等

(2)其他附加证明材料(如无,可不提供):

①参与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提供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与项目主管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获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

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该产品为国际或国内首创产品的推荐函;

④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⑤与产品相关的技术、成果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重大专项、获得相关奖励等证明文件;

⑥其他需要补充提交的证明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肖老师,联系电话:028—85980638。


支持方向3:

对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及机构,按获奖等次给予主持单位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参与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机构须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即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持单位,企业可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主持单位或参与单位;

(2)不受理涉密项目。

2.支持标准

主持单位(含企事业单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

(2)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400万元、二等奖200万元;

(3)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350万元、二等奖15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400万元、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200万元。参与单位(仅限企业):奖励50万元。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5。

支持方向4:

对参加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获奖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企业获得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奖或优秀奖。

2.支持标准

(1)获得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胜奖奖励100万元;

(2)获得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总决赛优秀奖奖励50万元。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5。


(十七)支持企业梯度发展

优化“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上市龙头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首次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5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连续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企业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产业领域的独立法人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记录、重大负面报道;非高污染企业。


支持方向1:

对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以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计算,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4年,属区外迁入的企业,税收关系迁入时间不超过4年,成立时间不超过6年;

(2)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不能同时申报,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政策;

(3)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均超过200万元;

②近三年获得过累计不少于200万元或单笔不少于100万元的投资。(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a.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为备案基金的合伙企业;出资最多的股东为备案基金的企业。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c.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和成都高新区国资设立的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基金。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

2.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种子期雏鹰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种子期雏鹰企业认定申报表(加盖公章);

(2)区外迁入企业须提供税收关系迁入证明;

(3)企业以收入方式申报的须提供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4)企业以融资方式申报的须提供投资变更后的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等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投资收款回单等银行进账证明、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涂老师,联系电话:028—85259325。


支持方向2:

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

企业须为上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成都高新区近三年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之一。

2.申报条件

(1)经济指标。

①一年爆发式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利润在1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同比增长率500%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②三年复合高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5%;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10%;或上年度利润在100万元(含)以上,近三年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起始年度企业雇员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近三年企业雇员人员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上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成立年限。截至上年度(申报通知发布当年的上一年),申报一年爆发式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2年,申报三年复合高增长瞪羚的企业需成立满4年(区外迁入的企业,工商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3)创新指标。企业近三年综合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近两年综合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拥有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及畜禽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作品著作权、商标其中一项)。

同比增长率:

(上年度指标值—起始年度指标值)÷起始年度指标值×100%,起始年度指标值大于0(上年度利润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及利润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企业除外)。

3年复合增长率:−1×100%,起始年度指标值大于0(上年度利润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及利润1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企业除外)。

3.支持标准

对首次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

4.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申报表(加盖公章);

(2)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能体现研发费用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①申报一年爆发式增长瞪羚的,提交近三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提交近两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②申报三年复合高增长瞪羚的,提交近四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申报三年复合高增长瞪羚(雇员人员)的,另须提供近四年的企业雇员人员社保证明(加盖公章)。

(3)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文件扫描件(包括正文和企业所在页的附件扫描件,加盖公章);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公示文件扫描件(包括正文和企业所在页的附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5)区外迁入的企业另须提供能体现企业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复印件,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所有资料须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5.受理部门

电子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全区集成电路(含IC设计)、新型显示、网络通信、智能制造、电子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生物产业局负责受理全区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服务、健康新经济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参照执行)。数字经济局负责受理全区人工智能、车载智能系统、高端软件、工业互联网、数字文创、扩展现实等数字经济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国资金融局负责受理全区(不含交子金融商务区)金融类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全区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非电子、非生物类先进制造业的及上述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工业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国际合作商务局负责受理全区(不含交子金融商务区)商贸类(含电子商务)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交子金融商务局负责受理交子金融商务区内金融类、商贸类(含电子商务)的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科技创新局负责上述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服务业企业瞪羚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工作。

电子信息产业局企业服务处,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81430818;

生物产业局企业服务处,联系人:陈老师、任老师,联系电话:028—60102167、028—60102164;

数字经济局数字经济产业处,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28—86471311;

国资金融局金融产业发展处,联系人:申老师,联系电话:028—65778187;

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处,联系人:代老师,联系电话:028—87359455;

国际合作商务局服务业发展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6026551;

交子金融商务局企业服务部,联系人:韩老师、王老师,联系电话:028—81292736;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0。


支持方向3:

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未上市;

(2)潜在独角兽企业: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为截止日期,企业成立5年以内(含),其投后估值超过

(含)1亿美元,或企业成立5年(不含)—10年(不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

独角兽企业: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为截止日期,企业成立不足10年(不含),其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

最新一轮融资协议签订时间须为申报通知发布当年度;估值以最新一轮融资协议内容为依据。

(3)被认定为成都高新区潜在独角兽企业后,达到独角兽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成都高新区独角兽企业首次认定。

2.支持标准

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后,达到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须扣除潜在独角兽首次认定已获得金额)奖励。

3.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认定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最新一轮融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包括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信息、公司章程等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加盖公章),新增投资收款回单等进账证明;

(3)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的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成立不足两年的,提供成立后的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所有资料须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0。

注:成都高新区独角兽(潜在)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态化申报、季度认定、年度兑现方式安排。


支持方向4:

对连续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

企业须为上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者成都高新区近三年认定的种子期雏鹰企业之一。

2.申报条件

已经通过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且属于连续认定(不间断),连续瞪羚企业认定条件参照成都高新区瞪羚企业首次认定条件。

3.支持标准

对连续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附加材料

(1)成都高新区连续瞪羚企业奖励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

(2)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能体现研发费用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①申报一年爆发式增长瞪羚的,提交近三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提交近两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②申报三年复合高增长瞪羚的,提交近四个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申报三年复合高增长瞪羚(雇员人员)的,另须提供近四年的企业雇员人员社保证明(加盖公章)。

(3)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文件扫描件(包括正文和企业所在页的附件扫描件,加盖公章);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公示文件扫描件(包括正文和企业所在页的附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5)区外迁入的企业另须提供能体现企业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复印件,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所有资料须在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5.受理部门

同该条款支持方向2。


(十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同一企业当年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支持方向1: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2.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奖励。

3.附加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6。


支持方向2:

规上企业首次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企业或规上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3)上述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为规上企业的、对规上企业首次培育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给予15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2)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证明材料

(2022年年度联网直报表(规上国民经济统计,即107-1,107-2表))或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已纳入规上企业统计的证明材料(2022年年度联网直报表(规上国民经济统计,即107-1,107-2表))(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3)上一年度火炬年报填报表(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4)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6。


支持方向3:

高新技术企业营收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10亿、30亿、50亿、100亿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对营业收入超10亿、30亿、50亿、100亿的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3)上述企业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营业收入在上一年度首次超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或对营业收入超10亿、30亿、50亿、100亿的企业首次(2008年以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100万元。

3.附加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验原件)(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2)营业收入超10亿、30亿、50亿、100亿的企业的证明材料(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业务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

(3)上一年度火炬年报填报表(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4)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6。


支持方向4:

对年度培育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数量排名前十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上一年度纳入成都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高企和技先企业认定申报代理类)推荐名单;

(2)辅导高新区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0家在申报机构中排名前十的服务机构;

(3)上述服务机构应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即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支持标准

对年度培育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数量排名前十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申报上一年纳入成都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高企和技先企业认定申报代理类)推荐名单的证明材料(标注机构位置及加盖鲜章);

(2)服务成都高新区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3)服务成都高新区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封面页(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4)与成都高新区内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鲜章);

(5)提供上述(2)、(3)、(4)材料所涉及的成都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需一一对应;

(6)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8—63911986。


(十九)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方向1: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高新区规上统计且稳定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经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可的上年度首次纳入高新区上规入库统计且稳定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2)企业的行业代码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范围内代码中对应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中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等工程技术服务企业除外。

2.支持标准

对首次纳入高新区规上统计且稳定增长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附加材料

(1)《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规入库证明资料;

(3)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近两年完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所有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028—62083632。


支持方向2: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三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年度前三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上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

(2)经高新区统计部门认可的上规入库统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

(3)企业的行业代码应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范围内代码中对应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73研究和试验发展、74专业技术服务业、75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中工程管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勘察活动、工程设计活动等工程技术服务企业除外。

2.支持标准

对近三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申报上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过20%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2亿元(不含)、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并纳入统计核算的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同一企业按差额补足方式最高奖励200万元。

3.附加材料

(1)《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规入库证明资料;

(3)带防伪标识(二维码、防伪编码等)的近四年完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所有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4.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培育处,联系人:徐老师,联系电话:028—62083632。


(二十)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设立总规模100亿元天使引导基金,保障优秀科技初创企业“应投尽投”。对首次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后续单轮获得10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按单轮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1:

对首次获得1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首轮股权融资奖励)

1.申报对象

首次获得符合条件的投资方1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投资款到账时间或工商变更登记时间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已申报并获得奖励的股权融资,该轮股权融资不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励。

(2)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3)境内运营主体通过VIE架构获得境外基金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需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仅对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进行奖励;

(4)并购重组、明股实债、绝对控股增资行为(即投资方对其全资子公司或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含)的子公司增资行为)不纳入奖励认定范围。

3.支持标准

按照实际到账股权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附加材料

(1)投资方营业执照(加盖投资方鲜章);

(2)投资方备案证明(加盖投资方鲜章,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同时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省排名前50或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需对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情况、验资事项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4)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5)股权变更工商证明底档材料(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6)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VIE架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IE架构境外融资主体营业执照(加盖鲜章);

(2)外商独资企业(WFOE)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加盖鲜章);

(3)协议控制文件(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借款协议、独家运营和咨询服务协议、资产许可协议等);

(4)境外基金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如有,加盖鲜章);

(5)境外基金与VIE架构境外融资主体签约的投资协议;

(6)IE架构(从境外融资主体至WFOE每层架构)资金流水证明;

(7)境内运营主体提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即WFOE至境内运营主体的资金流水证明);

(8)成都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书(加盖鲜章);

(9)法律意见书(律所就相关安排和协议发表意见);

(10)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外文材料需提供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提供的翻译文本及翻译机构会员证书、营业执照等。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支持方向2:

对后续单轮获得10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按单轮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后续轮次股权融资奖励)

1.申报对象

后续单轮获得符合条件的投资方10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企业已申报并获得奖励的股权融资,该轮股权融资不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励。

2.申报条件

(1)投资款到账时间或工商变更登记时间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

(2)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备案;投资方出资最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登记备案。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c.国有企业(公司),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公司)。d.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e.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与申报企业在本次投资前应为非关联方,即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关联关系;

(3)境内运营主体通过VIE架构获得境外基金投资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需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仅对合格境外基金投资进行奖励;

(4)并购重组、明股实债、绝对控股增资行为(即投资方对其全资子公司或对其持股比例超过50%(含)的子公司增资行为)不纳入奖励认定范围。

3.支持标准

按单轮股权融资实际到账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支持方向1和支持方向2累计获得股权融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4.附加材料

(1)投资方营业执照(加盖投资方鲜章);

(2)投资方备案证明(加盖投资方鲜章,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同时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的验资报告(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省排名前50或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需对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情况、验资事项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4)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

(5)股权变更工商证明底档材料(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6)股权变更后公司章程(需工商部门加盖“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VIE架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IE架构境外融资主体营业执照(加盖鲜章);

(2)外商独资企业(WFOE)备案证明及营业执照(加盖鲜章);

(3)协议控制文件(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借款协议、独家运营和咨询服务协议、资产许可协议等);

(4)境外基金注册备案证明文件(如有,加盖鲜章);

(5)境外基金与VIE架构境外融资主体签约的投资协议;

(6)IE架构(从境外融资主体至WFOE每层架构)资金流水证明;

(7)境内运营主体提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即WFOE至境内运营主体的资金流水证明);

(8)成都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书(加盖鲜章);

(9)法律意见书(律所就相关安排和协议发表意见);

(10)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外文材料需提供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提供的翻译文本及翻译机构会员证书、营业执照等。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白老师,联系电话:028—62091201。


(二十一)支持企业债权融资


支持方向1:

对获得贷款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和担保费的20%—50%、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1.申报对象

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1)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是指获得银行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所获得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为委托贷款;

(3)所获得的贷款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结清本息,其中获得该笔贷款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未有过贷款业务(含票据贴现)记录,认定为首次获得贷款融资;

(4)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为成都高新区“盈创动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而收取的市场化融资服务费用。

3.支持标准

(1)对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20%、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2)对获得成都高新区本级政策性贷款产品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30%、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3)对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30%、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4)对获得贷款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5)对首次获得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实际发生担保费的50%、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注:以上五类申报企业主体应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同时满足两项及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补贴;已享受“股改贷”“股债通”等专项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补贴的部分不予补贴。

4.附加材料

(1)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且出具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之后;

(2)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还款凭证;

(3)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及凭证;

(4)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如有);

(5)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费的服务合同及付款发票(如有);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如有);

(7)中小微企业声明及证明材料(如名录查询截图、纳税申报表等);

(8)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支持方向2:

对发行债券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同期LPR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发债贴息)

1.申报对象

发行债券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条件

(1)发行债券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发行债券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

(3)发行债券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为企业本身;

(4)对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3.支持标准

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4.附加材料

(1)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且出具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之后;

(2)企业与中介机构的发债合同及资金到账凭证;

(3)相关部门批准发债证明材料;

(4)支付利息的清单及凭证;

(5)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如有);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支持方向3:

对获得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同期LPR的3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融资租赁补贴)

1.申报对象

获得租赁融资的中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1)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2)对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

3.支持标准

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4.附加材料

(1)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且出具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之后;

(2)融资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若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赁物款项(如设备款),须提供融资租赁公司付款凭据复印件;

(3)支付融资成本费用的清单明细及凭证;

(4)中小微企业声明及证明材料(如名录查询截图、纳税申报表等);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支持方向4:

对通过政策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每年按其融资金额的2%、知识产权评估费的70%给予补贴。(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补贴)

1.申报对象

通过成都高新区政策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

2.申报条件

(1)通过政策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企业须承诺对于同一融资项目在各级政府部门申请的融资补贴每年合计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5%、知识产权评估费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该项目评估费的100%;

(3)对通过政策性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须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项目到期后于2022年7月

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结清本息。

3.支持标准

每年按其融资金额的2%、知识产权评估费的70%给予补贴。

4.附加材料

(1)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且出具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之后;

(2)企业融资合同(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等)、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3)发债合同及履行凭证;

(4)知识产权评估合同、费用清单明细及凭证;

(5)发行证明材料(如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相关批复文件、发行情况公告等);

(6)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及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7)申报企业在不同政府部门已获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补贴情况说明;

(8)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本条细则支持方向1、2、3作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策>的通知》(成高管办发〔2022〕25号)第四条“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相关政策条款的追溯,具体内容以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为准;本条细则债权融资企业不重复享受相重叠事项的补贴政策。


(二十二)支持企业投保科技保险

对投保科技保险的规下科技型企业,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20%—40%,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

1.申报对象

购买重点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或一般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的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下科技型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1)投保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投保企业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为规下企业;

(3)申报险种以成都市科技保险险种名单为依据;

(4)保单起始日在2022年12月9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的科技保险;

(5)科技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

(6)企业须承诺对于保单在不同政府部门申请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该保单保费的80%。

3.支持标准

对投保科技保险的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下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1)购买重点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2)购买一般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补贴。

4.附加材料

(1)科技保险正式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2)支付保险费的银行回单、进账单、发票;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

(4)申报企业在不同政府部门已获保险补贴情况说明;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61527009。


(二十三)鼓励科技金融机构加大区内企业服务

支持方向1: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实缴资本(实缴出资)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按照实际房租(购房款)分3年给予累计最高300万元房租(购房)补贴。(机构落户奖励)

1.申报对象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

2.申报条件

(1)天使投资机构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天使投资机构指从事天使投资业务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在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需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以其管理的基金投资成都高新区天使类项目合计投资金额需在300万元及以上;发改部门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需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投资成都高新区天使类项目合计投资金额需在300万元及以上。天使类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接受投资时,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不超过300人,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以投资时点最近一个完整年度营业收入为准),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7年);

(4)天使投资机构在成都高新区租房或购房,需为非住宅性质用房。

3.支持标准

按照设立或迁入1年内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自其设立(或迁入)工商登记(变更)次年1月起,按照每年实际房租(含税金额)的50%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3年累计最高300万元房租补贴,或按照实际购房款(含税金额)的10%分三年给予累计最高300万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若天使投资机构同时租房、购房,租房和购房补贴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附加材料

(1)机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加盖鲜章);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或发改部门备案证明(需同时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3)经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省排名前50或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实收资本(或实收出资)验资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加盖鲜章);

(4)实缴资本(或实缴出资)到账证明;

(5)工商设立(变更)登记证明;

(6)投资成都高新区天使类项目股权投资协议、资金划款凭证(若以其管理的基金投资区内项目需提供基金备案证明);

(7)被投企业符合天使类项目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投企业营业执照、投资时点上一年度及投资当年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投资时点(即投资协议签署当月)财务报表、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投资时点近3个月社保参保证明及缴费明细凭证、投资时点近3个月个税缴费明细等材料);

(8)房屋租赁(购买)合同、租赁(购买)发票及发票查验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

(9)租赁或购买房屋产权权属证明;

(10)支付房租(购房款)的凭证、银行单据;

(11)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白老师,联系电话:028—62091201。


支持方向2:

鼓励风投机构、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在区内投早投小投科技,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高新区出资部分)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

1.申报对象

在2021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期间内投资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即天使类项目),并且持有股权1年及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的风投机构、孵化载体运营机构。风投机构、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申报的所投项目已获得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的,该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励。

2.申报条件

(1)所投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投资时工商关系在成都高新区;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接受投资时,企业从业人员规模不超过300人,净资产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类企业不超过7年);

(2)风投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指经相关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和备案的众创空间,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3)投资方不是所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明股实债不纳入奖励认定范围;

(4)投资时间以投资资金实际支付时间为准。

3.支持标准

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成都高新区政府引导基金、区内平台公司出资部分)的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4.附加材料

(1)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加盖被投企业鲜章);

(2)投资方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加盖鲜章);

(3)股权投资机构登记备案证明(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还需同时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备案证明(加盖鲜章);

(4)被投企业符合种子期、初创期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时点上一年度及投资当年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投资时点近3个月社保参保证明及缴费明细凭证或个税缴费明细等(加盖被投企业鲜章);

(5)股权投资协议及投资款划款证明;

(6)投早投小投科技奖励政策申报表(加盖鲜章);

(7)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支持方向3:

对年度新增投资区内企业金额和数量排名前5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排名表彰奖励)

1.申报对象

符合申报条件并于2022年度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

本次排名表彰按照(1)2022年度新增投资区内企业数量(2)2022年度新增投资区内企业金额分别排名,对数量和金额分别排名前5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表彰。同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若金额和数量排名均进入前5名,可同时享受金额和数量排名表彰。申报不足5家机构的,按照实际排名给予排名表彰。

2.申报条件

(1)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

(3)单轮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4)投资的区内企业需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工商关系在成都高新区,接受投资时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或以其管理的基金投资区内企业且不为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明股实债不纳入奖励认定范围。

3.支持标准

金额和数量分别排名前5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第1名100万元、第2名80万元、第3名60万元、第4名40万元、第5名20万元奖励。

对2022年度投资成都高新区企业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机构,金额排名按照投资区内企业实际支付金额合计数进行排名,数量排名按照投资区内企业家数合计数进行排名,同一年度多轮投资同一家企业金额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合计数计算,数量原则上按照1家计数。统计时间以投资款实际支付时间为准,跨年度分期付款情形的投资按申请当年度实际支付金额计算参与当年度金额排名,下一年度支付金额申请参与下年度金额排名表彰计算。跨年度分期付款情形的投资在实际支付投资款的年度均可计数参与数量排名。

以上排名表彰出现并列排名的,则其之后的机构排名按其前序机构总数计算排名,如有两家机构并列第2名,则排名在第2名后的机构为第4名。

4.附加材料

(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或发改部门备案证明(需同时提供发改部门出具的最近一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2)投资区内企业清单(加盖鲜章);

(3)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加盖被投企业鲜章);

(4)股权投资协议及投资款划款证明;

(5)被投企业公司章程;

(6)其他证明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白老师,联系电话:028—62091201。


支持方向4:

鼓励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孵化运营载体加大区内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按照其服务区内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FA和孵化运营载体奖励)

1.申报对象

2022年10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帮助区内科技企业获得股权融资并符合申报条件的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孵化载体运营机构。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孵化运营载体已申报并获得FA和孵化运营载体奖励奖励的项目,该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并享受奖励。

2.申报条件

(1)获得投资企业需工商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符合成都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非上市公司;

(2)并购重组、原股东增资、明股实债不纳入奖励认定范围;

(3)投资方需为下列类型之一:a.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或在发改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b.境内外上市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4)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孵化载体运营机构需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积极参与成都高新区股权投融资服务活动(申报周期内需承办或参与1场次及以上成都高新区相关部门或成都高新区科技创业学院或盈创动力等区内国有平台公司主办的股权投融资服务活动);

(5)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需与企业签订财务顾问合同,帮助企业完成股权融资,并在3个月(以被投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时间计算)内收到风险投资财务顾问费。孵化载体运营机构需与企业签订孵化协议(或财务顾问合同),协议需包括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相关条款,若为有偿投融资对接服务,须在3个月(以被投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时间计算)内收到服务费;

(6)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孵化载体运营机构与获得投资企业、投资方无关联关系。

3.支持标准

风险投资财务顾问(FA)帮助区内科技企业获得股权融资,按照其服务区内企业对接的投资方所对应的实际投资额的0.5%,按照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帮助其在孵企业获得符合申报条件类型的投资方单笔100万元及以上股权融资,按照获得投资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4.附加材料

(1)帮助企业及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各自加盖鲜章);

(2)帮助企业及投资方对股权投融资服务的情况说明(各自加盖鲜章);

(3)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或孵化协议;

(4)财务顾问费资金到账证明、发票;

(5)承办或参与成都高新区公益性投融资服务活动证明材料(加盖鲜章);

(6)股权投资协议及获投企业投资款到账证明;

(7)获得股权融资企业工商股权变更证明(与此次股权变更对应的工商提档材料);

(8)投资方备案证明(加盖投资方鲜章);

(9)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认定(或备案)证明(加盖鲜章);

(10)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28—86057075。


支持方向5: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区内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按照其服务区内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担保(保险)机构奖励)

1.申报对象

为区内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保险)的担保(保险)机构。

2.申报条件

(1)担保(保险)机构与被担保(被保险)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被担保(被保险)企业须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2)担保(保险)机构对成都高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平均担保(保险)费率不超过3%;

(3)担保(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保险)贷款业务须在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结清本息;

(4)以前年度已享受补贴的部分不予补贴。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贷款规模的0.5%,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4.附加材料

(1)申请业务汇总表;

(2)担保(保险)合同和担保(保险)费发票;

(3)贷款合同、到账凭证及还款凭证;

(4)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61527009。


支持方向6:

鼓励科技小贷公司加大区内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按照其服务区内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科技小贷公司奖励)

1.申报对象

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业务的科技小贷公司。

2.申报条件

(1)科技小贷公司与贷款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贷款企业须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2)科技小贷公司发生的科技信贷业务须在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6月30日(含)期间结清本息;

(3)以前年度已享受补贴的部分不予补贴。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发生贷款规模的0.5%,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4.附加材料

(1)申请业务汇总表;

(2)贷款合同、到账凭证及还款凭证;

(3)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61527009。


支持方向7: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区内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按照其服务区内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金额,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融资租赁公司奖励)

1.申报对象

帮助区内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或企业生产发展的融资租赁公司。

2.申报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与融资企业须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融资企业须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2)融资租赁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

3.支持标准

按实际发生融资金额的0.5%,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4.附加材料

(1)申请业务汇总表;

(2)带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防伪二维码等防伪标识的2022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能真实反映年实际租赁额及缴纳税费情况;

(3)融资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或资金到账凭证);

(4)购入租赁物的合同及付款凭证;

(5)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61527009。


支持方向8:

对帮助区内企业获得融资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按照融资金额最高0.5%给予奖励。(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奖励)

1.申报对象

帮助成都高新区内企业获得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2.申报条件

(1)申报平台须为工商、税收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公益性金融服务平台;

(2)申报平台帮助成都高新区企业获得政策性产品融资,且年度放款金额在10亿元以上;

(3)申报平台未向区内企业收取相关融资服务费的贷款金额纳入奖励统计范围;

(4)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帮助区内企业获得融资;

(5)申报平台应在每月5日(含)前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或指定单位)报送服务成都高新区企业贷款清单(包括但不仅限于获贷企业名称、放贷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费、抵质押方式等要素)。

3.支持标准

对帮助成都高新区内企业获得政策性贷款产品融资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按照融资金额最高0.5%给予奖励。其中:(1)对运营成都高新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成都高新区主导运营、参与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上年度不超过前一年度放款金额部分按0.25%给予奖励,上年度较前一年度放款金额增量部分按0.5%给予奖励;(2)对运营其他政策性金融产品(成都高新区不主导运营、不参与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按照上年度较前一年度放款金额增量部分的0.3%,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3)对运营其他政策性金融产品(成都高新区不主导运营、参与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按照上年度较前一年度放款金额增量部分的0.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附加材料

(1)申请业务汇总表;

(2)帮助区内企业融资资金到账凭证;

(3)银行出具的平台帮助区内企业获得贷款的证明原件;

(4)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5.受理部门

科技创新局科技金融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028—61527009。


(二十四)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支持方向1:

对当年新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上市后备奖励)

1.申报对象

新纳入上市后备库的企业。

2.申报条件

新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库。

3.支持标准

对新列入2022年度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4.申报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支持方向2:

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场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境内上市受理奖励: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在境内交易所上市获得受理的企业。

2.申报条件

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

3.支持标准

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4.申报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支持方向3:

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场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上市挂牌奖励:对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境内成功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

2.申报条件

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若企业在多个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历年累计申请上市受理、上市挂牌等奖励资金金额总计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标准

对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4.申报材料

该条款实行“免申即享”,企业接到奖励通知后按时提交承诺书。


支持方向4:

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场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境外主要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

2.申报条件

①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美国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境外市场的主板上市,上市方式可以为境内主体直接上市或通过境外上市实体上市。

②境外主体上市需额外满足下列条件:a.海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或股权安排实际控制的境内经营实体的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成都高新区(以招股说明书或类似文件为准);b.成都高新区经营主体的税收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50%;c.承诺五年内成都高新区经营;d.入境资金需以FDI(国际直接投资)形式进入高新区内经营实体。

③若企业在多个交易场所上市挂牌,历年累计申请的上市挂牌、上市受理等奖励资金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标准

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4.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诚信承诺书;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相关文件;境外主体与境内主体间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红筹上市”方式需提供);关于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和税收占比的专项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资金以FDI方式到成都高新区内主体的进账单和注册资金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支持方向5:

对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港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股票交易场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改制奖励:对以境内上市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

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

2.申报条件

①企业需完成股份制改造。

②企业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协议。

3.支持标准

对以境内上市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4.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诚信承诺书;企业与券商签订的协议;工商变更证明。


支持方向6:

对改制过程中转增股本的企业,按转增金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转增股本奖励)

1.申报对象

改制过程中转增股本的企业。

2.申报条件

①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

②每家企业历年合计只能申请一次。

③奖励对象为自然人股东。

3.支持标准

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4.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关于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证明;个税纳税证明。


支持方向7:

对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股权激励奖励)

1.申报对象

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企业。

2.申报条件

①企业已实施股权激励。

②仅对企业员工(含高管)进行奖励,不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持股超过5%的股东。

③每家企业历年合计只能申请一次。

3.支持标准

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4.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前后公司股权结构证明(工商备案的章程或者中证登的股东名册等);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和关于股权激励全过程的专项审计报告(带防伪二维码);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被激励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提供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七、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政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受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相关政策(相同、类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条款。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前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