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督管理
(一)资金绩效评价。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需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防止重复申报。成都高新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政策申报沟通机制,如发现重复申报同类扶持资金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违法违规处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由受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创建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2〕12号)相关政策(相同、类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条款。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前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